2011-11-16 理監事會通過
2012-01-06 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陽明大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教師權益、維護學術獨立、促進學術交流、改善教育環境、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國立陽明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三、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四、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並對教師、學生與學校行政單位間之重大爭議,發揮溝通及仲裁之功能。
五、推動學術相關事務,包括舉辦各項研討會、接受委託從事專題研究、協助會員處理出版事宜等。
六、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七、提供校務及校園環境諮詢意見。
八、經辦會員之福利互助事項及聯誼活動。
九、推動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十、其他符含本會宗旨之事務。
第七條 本校專任教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會員。本校退休教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榮譽會員。本校兼任、合聘教師贊同本會任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無故欠繳會費連續達二年者。
四、假借本會名義從事損及本會名譽之活動,經理事會確認者。
第十條 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繳足會費後,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 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之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參與表決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
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 理事與監事之選舉
一、 會理事、監事之選舉,由會員自由報名參選,報名參選人數低於應選人數二倍時,得由本屆理事會提出次屆候選人參考名單補定之。
二、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三、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四、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唯連任理事最多不得超過五人(含五人)。
五、理事兼任學校行政主管者,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唯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及主任秘書不宜擔任理事。
第十七條 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頂。
第十八條
一、由理事互選之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三、理事長應視會內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長。
四、議決監事或監事長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頂。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功能性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準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均為義務職),其聘職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
一、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開,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二、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四分之一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會員權利和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之同意實施。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捐款。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上。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含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陽明大學教師會
校址: 112 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二段155號
網頁: https://sites.google.com/view/iym
E-mail: teachers.yangming@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