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交通部76年11月14日交路(76)字第026017號函釋:私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如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土地所有人雖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
二、依上開釋示,私有土地如有涉及公用地役權關係,如既成道路無遮簷人行道及騎樓等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依法係屬禁止停車範圍,倘有車輛停放係屬違規行為,執法人員可依法舉發。
沒有收租金,用自己車輛「擋車」來保留車位被占據的現場證據,同時「馬上」報警,接著對警方表示,或是提告對方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搭配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不動產)
有收租金,民法第928條留置權,車主私自擅停等於獲得相當於停車位租金的不當得利,可以向其主張停車位租金以及管理費,並在不損害車體的情況下將車鎖起來,車窗上放張告示,要拿車請繳清租金及管理費,不然土地主人算是合法留置車輛(法律依據:民法第928條留置權)
擅停車主為取車大吵大鬧,可請警方處理,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9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