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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生命讀經追求
第102週 第6~7篇
(當篇讀經:加二4,二20上,三3,21,四24,25,28,30,31,五1)
第102週.第五日
第七篇 在基督裏的自由與律法下的奴役相對
當日讀經:四24,25,28。
加拉太書第四章
5 按靈生的兒女,與按肉體生者相對 四21~31
24這些都是寓意:兩個婦人就是兩約,一個是出於西乃山,生子爲奴,乃是夏甲。25這夏甲就是在亞拉伯的西乃山,相當於現在的耶路撒冷,因耶路撒冷同她的兒女都是作奴僕的。
28弟兄們,你們乃是藉着應許生的兒女,像以撒一樣。
壹 在律法之下的奴役
一 律法由夏甲所豫表,在神的應許和恩典中沒有地位
二 律法不能賜人生命
三 律法之下的奴僕憑肉體努力遵守律法
禱讀:
加四23~24 然而那出於使女的,是按着肉體生的;那出於自主婦人的,是藉着 應許生的。這些都是寓意:兩個婦人就是兩約,一個是出於西乃山,生子爲奴,乃是夏甲。
加四:28 弟兄們,你們乃是藉着應許生的兒女,像以撒一樣。
生命讀經:
因着我們都有人的缺點,我們無法履行律法的要求。在歷史上,只有一個人–主耶穌–遵守了律法。律法的要求太重了,我們無法履行。倘若我們想要遵守律法,我們就會在律法的軛下。在行傳十五章十節,彼得說,『現在你們爲甚麼試探神,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在律法下的奴役,就是這個軛。
在律法之下作奴隸,也是沒有滿足的意思。在律法之下沒有滿足,是因爲沒有供應。律法要求人,但沒有給人供應,來滿足那些要求。
不僅如此,我們若在律法之下作奴隸,就不可能有安息。在馬太十一章二十八節,主耶穌說,『凡勞苦擔重擔的,可以到我這裏來,我必使你們得安息。』這個應許特別是對那些想要遵守律法的人說的。這裏的勞苦,特別是指要遵守律法誡命和宗教條例的勞苦。在這裏,得安息的意思乃是從律法和宗教下的勞苦重擔中得着釋放。主耶穌發出這個宣告時,似乎是說,『凡在律法之下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裏來,我就釋放你們。我要釋放你們脫離律法的軛。在律法之下,你們沒有安息。在我裏面纔能找着真安息。』
最終,在律法之下作奴隸,就會失去對基督的享受。凡將自己置於律法義務之下的人,都沒有滿足、安息或享受。
我們若思想在基督裏的自由,與律法下的奴役之間的對比,我們就會對主滿了讚美。在基督裏,我們已經從各式各樣的義務中得了釋放。在祂裏面,我們也有滿足、安息和享受。在基督裏的這個自由,與律法下的奴役相對。我們許多人都能作見證,我們有這樣的自由、滿足、安息與享受。
加拉太書所論到新約的真理比歌羅西書更基本。歌羅西書論到基督徒的經歷,但加拉太書是論到新約的基本真理。加拉太書甚至比羅馬書還要基本。就着神新約的經綸而言,加拉太書是最基本的書。這卷書在關於神經綸的啟示上是獨特的。加拉太書說到在律法之下的奴役,這與以色列人在法老之下作奴隸不同。我們不該將這兩種奴役相混。埃及是屬撒但的,而律法是屬靈的,也是神所頒賜的。我們看見這個區別,會幫助我們牢記一個事實,就是新約沒有一卷書,像加拉太書這樣陳明基本的真理。
壹 在律法之下的奴役
一 律法由夏甲所豫表,在神的應許和恩典中沒有地位
我們需要進一步來看在律法之下的奴役。律法由亞伯拉罕的妾夏甲所豫表,妾沒有正確的地位;這指明在神的應許和恩典中,律法沒有地位。(四24~25。)撒拉是亞伯拉罕的妻子,在神的應許和恩典中,有正確的地位。妻子甚至能叫亞伯拉罕把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這表明夏甲所豫表的律法,在神的應許和恩典中沒有地位。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的信徒需要聽這樣的話。他們擔着遵守安息日的義務,把自己擺在妾的地位上。他們這樣作,在神的恩典中就沒有地位。
二 律法不能賜人生命
在三章二十一節,保羅好像一個雄辯家,說,『若曾賜給一個能賜生命的律法,義就真是本於律法了。』律法是由死的字句組成的,所以不能賜人生命。旣然律法不能賜人生命,律法就不能產生兒子;律法只能產生奴僕。以實瑪利不是亞伯拉罕正式的兒子,他乃是奴僕。夏甲無法產生兒子作亞伯拉罕的後嗣。因爲以實瑪利的母親是使女,以實瑪利也就是奴僕。凡努力遵守律法的人,就像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的信徒,都是今日夏甲所生的以實瑪利。
三 律法之下的奴僕憑肉體努力遵守律法
那些努力遵守律法的人,不是憑着那靈,而是憑着肉體遵守律法。因這緣故,他們在神的應許上無分,也沒有憑着那靈在恩典中享受生命。(三3。)生命、恩典、那靈與遵守律法毫無關係。律法沒有生命,沒有給人恩典,也不是憑着那靈。因此,我們遵守律法,就沒有生命、恩典或那靈。反之,我們只有在肉體裏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