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服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有醫療、工程、資訊、電腦、資工或醫療管理等相關背景資格者,或有發表過醫療、工程、資訊、電腦、資工或醫療管理等相關專業學術論文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壹仟元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壹萬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21人(含常務理事5人、理事長1人)、候補理事6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7人(含常務監事1人)、候補監事2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