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0 年 3 月 12 日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名稱為「華梵唐卡藝術研究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團宗旨為發揚唐卡文化,推廣唐卡藝術,進而學習、研讀、整理佛教藝術相關典籍,延續現代經變圖創作理念,以落實覺之教育。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華梵大學。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之現任在學學生或校友,與發心護持人士;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即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如下權利:
1. 行使選舉權。
2.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3.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應盡下列義務:
1.參與本社之活動及事務。
2.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3. 遵守本章程。
4. 遵行社內決議。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決議執行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社長,副社長。
2.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3. 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於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集,必要時得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需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公關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年度結束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第八條與第九條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第五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大會選出。權限及任期如下:
1.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裡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2. 副社長協助社長處理社務。
3. 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4. 公關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第十三條 本社設六組幹部與組員,由社長指派,得連任。職權如下:
1. 行政秘書:資料彙整及建檔(會議、活動照片等相關)
2. 公關:籌劃管理本社對外活動、交流及贊助相關接洽等事宜。
3. 財務:總理本社財務收支、社產管理。
4. 美術:活動文宣、網站設計和製作。
5. 總務:場地租借、人員物資安排等。
6. 攝影:活動照片、影片拍攝管理。
第十四條 幹部會議:
1. 每兩個月固定召開幹部會議,由社長召集。
2. 平時臨時會議之召開,由社長召集。
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公關敦請老師若干位,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十六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繳納之社費。 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
2. 學校補助及十方單位之贊助捐贈。
3. 其他。
第十八條 經費由財務收取管理,預算表由幹部會議討論,年度結束時公佈該年度經費收支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