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春護理之家
陳情(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113年05月01日制定
114年04月20日修正
歡迎蒞臨和春
和春護理之家
陳情(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113年05月01日制定
114年04月20日修正
壹、 目的:
為迅速、有效處理服務對象解決其各項服務疑難問題等陳情(申訴)案件,以利確保長期照顧之服務品質,維護服務對象之最佳利益,特訂定本辦法。
貳、 適用對象及範圍:
接受本單位之服務對象及其家屬或其他相關人員(如:政府機關、照管中心等),對於本單位(A 單位)、轉介之特約服務單位(以下簡稱B 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之服務內容提供意見與申訴,或認為有不當及損及服務對象或案家屬權益時,可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提出陳情(申訴),如無法解決者得依本辦法向主管機關反映。
參、 權責人員:
一、服務對象或家屬申訴事件受理:單位收案中心
二、分析處遇:相關主管單位或主責個管師
三、處遇追蹤:相關主管單位或主責個管師
肆、意見反映流程:
一、陳情(申訴)暨意見反映處理流程如附件一。
二、本單位接到陳情/申訴/意見反映後,由總機判定申訴對象(反映服務單位-由主責個管處理;反映A單位個管-由單位主任及督導接案)於與陳情/申訴/意見反映對象了解主訴狀況脈絡,並填寫「意見反映表(如附件二)」。
三、於二個工作天內根據陳情/申訴/意見反映者主訴狀況,依據主訴議題判定是否紀錄結案或轉陳情
申訴程序。
四、轉為陳情/申訴程序後,於三個工作天內以口頭回應申訴人處理結果,申訴人如對處理結果滿意,予以結案;如無法達成共識,上報「主管機關(高雄市衛生局長期照顧中心)」反映,並追蹤一個月並記錄,達成共識結案。如無法達成共識,當事人可再提出申覆。如陳情(申訴)案件為重複性或無法解決時,並經照管中心知情後,該案視同無效結案。
五、每次案件記錄應存查,每年統計意見反映/申訴原因,並於後續品質會議進行檢討及改善。
伍、 陳情(申訴)管道
一、開案時給予服務對象及家屬本單位之聯繫方式(如:名片、資源手冊…等)。
二、個案管理人員定期家訪或電訪了解使用服務情形時。
三、每半年進行服務滿意度調查時。
陸、 保密原則
處理陳情/申訴案件時,需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因
處理案件所取得與案件有關之資料,除依法令規定者外,不得無故向與本案無利害
關係之第三人揭露,或將未涉及本案之其他個人資料揭露予他人。
和春護理之家
受理陳情(申訴)處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