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 92 年 5 月 26 日召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六次會議時,對於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所提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備查案,決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是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重要依據,中央有責任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技術經驗與部分資源,協助擬訂完整、周全之計畫。請本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委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擬訂三年中程計畫,以達成健全計畫制度、提升人力素質及精進防救災技術之目標。」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依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決議,委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科技中心)研提「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程計畫」(即為災害防救深耕第一期計畫),規劃以三年(預計為 94~96 年度)期間,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充實各該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工作內容與執行方式。
第一期計畫之主要推動目標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健全地區災害防 救計畫之研擬(修正)制度、提升人力素質及精進防救災技術之應用。具體事項如下: 1.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充實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作為推動地方 災害防救工作之重要依據,並配合預算編列與計畫管考機制,促使 計畫與實際工作密切結合。 2.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掌握地區災害特性,運用適切方法, 擬具災害防治對策,及梯次性災害防救工作重點與中、長程工作目 標。 3. 促使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相關人員,通盤瞭解災害防救業務推動機制、方法與要領,以提升災害防救作業效能。
第一期計畫之目的: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修訂 補強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提升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 人員於研擬、操作地區災害防救 計畫之素養及作業能力。
初步蒐整當地災害防救基本資料庫。
為使災害防救工作向下紮根,深耕災害防救能量於基層,內政部(消防署)接續推動「災害防救深耕5年中程計畫」(即為災害防救深耕第二期計畫),執行期程自98年至102年,共計5年,分3梯次、每梯次3年實施,以編列補助經費方式,協助全國22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化轄內鄉(鎮、市、區)公所之災害防救作業能力。
第二期計畫第1梯次桃園縣、新竹縣、雲林縣及嘉義市等4縣市自98年起執行至100年,第2梯次臺北市、新北市、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及連江縣等8縣市,自99年起執行至101年,第3梯次基隆市、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花蓮縣、澎湖縣及金門縣等10縣市自100年起執行至102年;本計畫預定於執行期間完成檢視地區防救重點、強化防救運作機制、培育基層防救行動力等工作,並充實各縣市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設備,以健全3層級政府防救災體制與效能。
為使第一線 防救災工作能達成效,直轄市、縣 (市)政府與鄉(鎮、市、區)公 所之防救工作應有良好機制以協力 進行,尤其鄉(鎮、市、區)公所 人員之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能力與觀 念相對薄弱下,更應優先加強提 升。故期望培力直轄市、縣(市) 政府有能力進行轄區內災害防救工 作之協調整合,並確實輔導、督導 鄉(鎮、市、區)公所災害防救計 畫研擬與工作落實,使第一線防救 災工作能緊密結合運作與提升。
第二期計畫之目的:
培訓直轄市、縣(市)政府所 屬人員之防救災專業素養,期能落實執行地區災害防救計 畫,並進而有能力輔導轄區內 各鄉(鎮、市、區)研擬與操 作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培力鄉(鎮、市、區)公所人 員之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能力, 以落實第一線之防救災工作。
同時帶動協調整合轄區內各機 關單位之災害防救工作。
災害防救圖資擴充。
為強化鄉(鎮、市、區)公所防救災作業能力,行政院自98年至102年推動「災害防救深耕5年中程計畫」,因參與計畫之135個鄉(鎮、市、區)防救災能力大幅提升,成效良好,再於103至106年推動「災害防救深耕第2期計畫」,接續第1期計畫,將全國鄉(鎮、市、區)公所納入輔導,著重於檢討縣(市)與鄉(鎮、市、區)之災害防救分工與運作機制、建立鄉(鎮、市、區)災害防救應變機制、培育縣(市)、鄉(鎮、市、區)相關人員災害防救素養等,並充實縣(市)、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設備。
為更進一步強化各直轄市、縣(市)及村(里)社區對於災害之韌性及提升民眾自救、互救防災意識,行政院106年7月12日核定於107至111年共5年推動「災害防救深耕第3期計畫」,除持續精進災害防救深耕第1、2期計畫產出成果,並開啟防災士培訓認證制度、韌性社區、強化直轄市、縣(市)韌性及公所區域治理等新興防災課題之先河,透過相關試辦工作完善推動機制,以強化社區自主防災能力,提升我國對於災害之韌性。
新竹市災害防救深耕第3期計畫,除延續1、2期計畫的精神,運用過去所累積的成果和資料外,也經由過去推動的經驗,針對目前尚待克服的問題,研擬相應對策,在深耕第3期計畫目標設定上,更考慮未來新竹市防救災工作的方向和需求,希冀能透過深耕第3期計畫來進一步提升新竹市防救災的能力,提升全民風險(防災)意識,以確保未來在面臨災害時,能更具有耐受力,也能夠迅速自災害中復原。
第三期計畫之目的:
持續提升地方政府推動防災工作的能力。
強化地區災害韌性及培訓防災士。
推廣與促進民間團體與組織參與災害防救工作。
建立本計畫評估指標 。
為強化我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區)公所災害防救能力,行政院自98年至111年推動「災害防救深耕第1、2、3期計畫」,逐步強化地方政府災害防救效能,充實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設備,培育地方災防業務人員防救災專業素養,並進一步推動防災士培訓認證制度與韌性社區培植,以強化地方防災能力,提升我國整體對於災害之韌性。
新竹市經災害防救深耕計畫長期推動,雖已達到強化災害防救能量及提升民間自助及互助能量,但就大規模災害,如現有應變能量無法因應之災害規模、區域性多點災害、須國際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間互助支援合作之災害規模、造成多處公部門運作或基礎維生設施機能中斷之災害規模,相關整備工作仍須持續建立與精進,如大規模災害情境假設、大規模災害脆弱度及韌性盤點、公部門持續運作機制、鄉(鎮、市、區)公所區域聯防合作機制、直轄市、縣(市)政府互相支援合作機制、民間協作管理機制等。
本計畫將以「縱向與橫向推動大規模災害政策及訓練」、「強化災害防救據點整備與運作」、「建立公部門業務持續運作計畫」、「推動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及區域聯防運作」及「建立民間協作及企業合作機制」5大面向執行,結合「新竹市災害防救深耕第3期計畫」所推動之防災士及韌性社區操作,予以持續精進運作,並連結民間防救災能量,逐步建立協作機制,同時更進一步以大規模災害整備方向,強化新竹市災害防救據點整備及運作、建立公部門業務持續運作計畫、推動大規模災害相互支援及區域聯防運作、建立民間協作及企業合作機制及縱向橫向推動大規模災害政策及訓練等方式,以達成持續強化新竹市基層地方政府人員防救災的意識與能力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