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物測量

土地複丈

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經界不明或變更者。

二、一宗土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

申請土地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為之。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得由承租人申請。

二、因一宗土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得由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地役權人或典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至第七百七十三條規定時效取得土地權者,得由權利人申請。

四、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得由權利人申請。

五、共有土地分割、合併外,得由部分共有人申請。

六、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伐理人為之。



建物測量,係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


新建之建物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測量:

一、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文件者。


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得依本辦法申

請複丈。


建物第一次測量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並應依各該規定添附文件正本及其影本:

一、區分所有建物,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者。

二、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提出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

   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

前項建物使用執照及其他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之。



建物複丈


辦理建物分割,應以已辦畢所有權登記,法令並無禁止分割,及已經增編

門牌號,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之建物為限。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同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

號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為之。建物為共有者申請分割時,應檢附協議書註

明其取得建物之權利範圍。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