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物測量
土地複丈
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經界不明或變更者。
二、一宗土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
申請土地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為之。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得由承租人申請。
二、因一宗土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得由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地役權人或典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至第七百七十三條規定時效取得土地權者,得由權利人申請。
四、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得由權利人申請。
五、共有土地分割、合併外,得由部分共有人申請。
六、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伐理人為之。
建物測量,係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
新建之建物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測量:
一、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文件者。
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得依本辦法申
請複丈。
建物第一次測量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並應依各該規定添附文件正本及其影本:
一、區分所有建物,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者。
二、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提出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
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
前項建物使用執照及其他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之。
建物複丈
辦理建物分割,應以已辦畢所有權登記,法令並無禁止分割,及已經增編
門牌號,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之建物為限。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同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
號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為之。建物為共有者申請分割時,應檢附協議書註
明其取得建物之權利範圍。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