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Brief on "Constitutional Spirit"
在这一部分的文字里,我将包括一些闲散的、杂乱的文章来分享我作为一名高中生和准大学生对国家治理和政治运转的一些批判和思考。因为本人社会阅历不够丰富,见识的东西比较少,所以这必然决定了我的想法一定是很欠缺很多方面的。于是乎,我自作聪明地在“谈治国理政”的五个字之前加了一个“浅”,以向读者表明我想法本身存在的幼稚和不成熟,希望各位读者多多谅解。在以下的文章里,我将谈及一些具有争议性的人物与话题,并且会涉及许多政治名词,因此希望读者凭借个人的判断力以及客观求真的精神对我的想法提出建设性的批评,鄙人愿意虚心接纳。
“宪政精神”这个词本身是很抽象的。纵观人类历史,从1215年的《大宪章》这一“宪政”雏形起,到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所带来的社会革命,再到20世纪的社会主义革命以及殖民地独立运动中,我们都会看到“宪政”一词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从我短浅的目光来看,最能让我从“宪政”一词联想到的,有以下几样事物。第一是在国内上初中时的初二政治书,两本书中有专门的一本来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提及到了一些关键词,如“弘扬宪法精神”。第二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其一系列的修正案。第三则是来到加拿大后上公民课提及的《加拿大权利及自由宪章》。不难发现,这些都是在我身边、在新闻媒体中时常被提及的。在历史中,几个被频繁涉及的有关“宪政”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一些人物、理论和世界性事件:约翰·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伏尔泰、1936《苏联宪法》、英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美国内战等等。因此,从以上举的例子可以看出,虽然“宪政精神”一词本身具有其抽象性,但是历史中的思想先辈和重要事件给予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切入点来理解这个词的本意。
从这些事例来看,我将从三方面来谈“宪政精神”,即“什么是宪政精神”“为什么要有宪政精神”和“如何培养宪政精神”。
第一方面,什么是宪政精神。解释这个问题本身,首先要对关键词进行拆解来方便理解。因此,我们首先来谈什么是“宪政”。有了上面的事例,理解这个词就不是太过复杂了。“宪”指宪法,依据宪法。而“政”指政府,政治,执政等管理国家的含义。所以合并起来,就不难理解“宪政”意味着以宪法为基础来运作政府,来管理国家的行为。从这个角度看,可以本质上讲,只要一个政权拥有一部《宪法》,无论其是否真的得到了保护和尊重,这一政权都是一个“宪政”的政权。这同样说明了一点,一个政权是否被认定为“独裁专制”或是“民主自由”对这个政权是否实行“宪政”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为当我们讨论到一个政权的“独裁”或“民主”,我们实际上是在讨论其政府的运作方式以及《宪法》本身的合理性。从这点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一党制非但不是违背了“宪政”而是在实行“宪政”,因为其在《宪法》中已经明确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执政党。在梳理清楚了“宪政”一词并不与“独裁”“民主”等词冲突后,接下来,我们谈一谈“精神”一词。从小在中国长大的我,没少听到这个词。往往出现的什么“奉献精神”啦,什么“大无畏精神”啦,什么“拾金不昧精神”啦,在我身边围绕着,从小围绕到大。这一现象在我离开中国赴加拿大留学后也无时不刻地被提起,因为最近在国内在进行反贪污反腐败以及“扫黑除恶”等一系列的事件。从这点来看,我们会发现,一种“精神”往往都会存在一个载体,一个能体现这一“精神”的事件。比方说,如果我有“拾金不昧精神”,那么可能我曾经捡到过他人丢失的贵重物品并且归还给了失主;如果我有“奉献精神”,那么可能体现在我总是放学之后留下来打扫卫生。因此,当我们说“宪政精神”的时候,我们应该可以找到能对应这一“精神”的某些事件。我将举出两个事例来体现“宪政精神”。第一个是最近中国新颁布的《民法典》[1]。如果你只翻了目录和前几页,那么就足够了,只看第一条的最后一句话,“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便可以认定这是体现“宪政精神”的。 第二件则是美国第45任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引来的风波。在二〇二一年当地时间一月六日的国会山事件发生后,以南希·佩洛西——美国众议院议长——为首提出要对特朗普进行弹劾,并且说明在必要时考虑动用第二十五修正案,即架空特朗普的政治权力并且让副总统麦克·彭斯推进事件发展。从这两件事就可以看出“宪政精神”的一部分含义就包括了在制定规则时依据宪法,以及在政权面临危机时向宪法寻求解决方案。顺带提一句,在韩剧《第五共和国》——讲述全斗焕攫取权力的电视剧——中,无论是戒严还是召开国会,都多多少少依据了宪法本身,只不过宪法存在漏洞,被全斗焕掌握了契机。综合来看,“宪政精神”既要体现出必须依照宪法管理国家,同时也要体现出宪法是国家处在危机当中的保障。所以说,往往人们批评一个政权不是“宪政”的,实际上是在批判这个政权的执政是缺乏“宪政精神”的。从公民角度来看,“宪政精神”一词,又可以有不同但与之前并不冲突的诠释。自新冠病毒疫情爆发后,部分美国人反对戴口罩、反对接种疫苗的行为成为全球媒体关注聚焦的对象。对于这些人来讲,他们可能认为自己在保护《第一修正案》赋予每一个美国公民的权利,却忽视了他人利益,因此从这一点来看,这些人虽然看起来很具有“宪政精神”,但实际上对“宪政精神”有着扭曲的理解。对于公民来说,“宪政精神”不仅体现在个人要依据宪法维护其赋予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体现出自己尊重他人也可以依据宪法维护其赋予的权利,以及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义务,就像伏尔泰所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无论如何,“宪政精神”都离不开“依据宪法”这四个字,对于国家或是对于每个公民。
第二方面,为什么要有宪政精神。毫不夸张地说,拥有宪政精神应该是每一个合格公民的责任,因为这一行为将会提高公民整体素质以及法律素养,逐渐地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根据我对全世界人类的“观察”,和鲁迅先生总结出的“折中定律”,若是想让人去读《宪法》,只须要他们去读一个更长更复杂的法律条文,他们便会选择折中而读《宪法》了。一般谈起为什么的时候,这表明了作者需要向读者证明某种论点,而对于如何说明为什么要有宪政精神,其实质就是在讲宪政精神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在这一部分一开始,我便简易地解释了拥有宪政精神对于我们每一个公民和我们存在的这个社会的一些重要性,可是这样简单地论据似乎实在是不能证明什么,因此我将简要地从国家社会以及公民个人两个方面在细细地谈一谈这些重要性。首先,对于一个国家社会,我抛出这样一个论点,如果一个国家拥有宪政精神,那么这个国家不会陷入政治风波或动乱。根据逻辑,这一论点等价于其逆否命题,即如果一个国家陷入了政治风波或动乱,那么这个国家没有宪政精神。这样看起来,全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真正拥有宪政精神的,因此为了为这个论点提供依据,我选择了前3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分析对象。众所周知,在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被通过了,这一部宪法常被成为“五四宪法”。在仅仅四年后,1958年的8月21日下午,毛泽东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2]上的讲话中,毛泽东发表了如下的言论:“上海梅林公司搞双法,报上一登,全国开展。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实际上是一千四百人的大会治了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韩非子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靠成了习惯才能遵守,成为社会舆论,都自觉了,就可以到共产主义了。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这是讲上层建筑部分。”当读者读到这段话时,请不要片面地看待它。在这里,毛泽东说道,只有这些法律、治安条例成为人们的日常习惯时,成为社会舆论时,其才能被遵守。本质上来讲,这正是法治精神,社会中的每一份子都遵守这些规则以保证社会运转得稳定正常。可是,毛泽东高估了当时中国人的公民素质,片面地认为法律无法发挥那么大的作用,而这正是没有宪政精神的体现。在加粗的部分我们可以看出,毛泽东并没有将四年前制定的宪法看得很重要,而是侧重于以人治理国家;同时,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立法机构,国务院作为国家的行政机构,被毛泽东认为是政治局应该搞政治局的,不要局限于这两个最高机构。这样一来,就破坏了《宪法》存在的意义,造成了中国建国初期以致于到现在党政不分家的尴尬局面。正是由于这种对待《宪法》的态度,现在互联网上的维基百科的编辑者们认为“五四宪法”很快地成为了空文,并且随着历史的进展,我们也看到了在1966年至1976年间中国所发生的政治动乱。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问题的决议》[3]中,关于“文化大革命”有这样的说明:“对于党和国家机体中确实存在的某些阴暗面,当然需要作出恰当的估计并运用符合宪法、法律和党章的正确措施加以解决,但绝不应该采取‘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方法。”这样的论调让我们可以断定,“文化大革命”这些动乱正是不符合宪法的体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主席刘少奇曾经举着《宪法》向红卫兵们说:“我还是国家主席,宪法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这更能体现《宪法》被破坏得多么严重。在2018年,国家主席、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了修订《宪法》,这一事件同样在海内外引起了轩然大波。因此,从以上的这些证据,我们可以看出宪政精神对保证社会稳定起到的重要作用。同样地,对《宪法》的漠视也引出了《我想要宪法赋予我的那个世界》[4]这样的文章。这样的文章体现了公民个人层面《宪法》的重要性。从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在法庭上状告税务总局这样的国家性的机关机构,而原因则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比如厕所多收了5角钱或是火车上买饭没有发票之类的事情。这在中国的《道德与法治》的教科书中被称作“民告官”,即行政诉讼。文章中的郝劲松正是一个拥有宪政精神的公民,他的这些行为所体现的是公民在面对国家机器这样的利维坦依靠宪法和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这样的精神在公民层面正是我们所理解的宪政精神,或者宏观一点、广义一点——法治精神。因此,拥有宪政精神对于一个公民来说,不仅是法律素养的培养,更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国家机器损害,因为理想地,国家机器和一个公民在法庭上、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我们常常看见新闻媒体上美国人又因为那些政策而跳脚了,对于这些政策,公民们往往选择第一修正案和第二修正案来作辩护,即自由和持枪。对于这两条修正案,美国人应该是最熟悉的了。另外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五修正案也往往被用作保护自己不被执法部门恶意地对待,即"I plead the fifth."所以,虽然并不是所有依靠这些宪法修正案来反对某些政策的行为都是理性或明智的,但毫无疑问的是,拥有对一部宪法的有限理解也比完全不去理解要好。在我写下这些文字的时候,在我所处国家的南边这个邻居的德克萨斯州通过了一项反堕胎法案,即《心跳法案》。这一法案的签署立刻使美国人们又一次陷入了政治上的分裂,反堕胎人士与支持堕胎人士在社交媒体上吵得不可开交。我不想对这一法案作什么评论,可是我关注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信息点,即讨论《心跳法案》是否违宪。因为美国往往采取过往案例影响现有判决的方式,在1973的罗诉韦德案[5]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妇女的堕胎权属于宪法隐私权的范畴,因此应给予保护。所以现在德克萨斯州通过的反堕胎法案在面临是否违宪的重要判断。关于这一法案的争吵,综合了上述两点,拥有宪政精神对社会正常运转的保证以及拥有宪政精神对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只不过这一法案影响更大的是美国女性。
第三方面,如何培养宪政精神。在这之前,文章已经讨论了宪政精神的含义以及其重要性,接下来,培养宪政精神便是一个关键了。只知道理论不加以实践,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是无论如何也不可取的。在这一部分,我们主要地会看待“培养”两个字,即一个从0到1的过程。既然是培养,我们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对象,即谁是被培养的对象。对此,我没有一个准确的回答,但是,我认为这一对象应该是孩子、学生。这样做的原因很单纯,学生的价值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在这个时候来潜移默化,会对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未来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对于我来说,在高中学到的很多知识与现实相联系后,我依然会意识到自己的无知与浅薄。因此,学生们来学习宪政精神从长期看所带来的潜力是无穷的。于是,便是实施的方法了。依我来看,培养宪政精神最好的地方就是学校本身,家庭内才是其次。在学校里,学生有机会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同时学校拥有一套属于本校的规则和价值体系,同时一些行政机构如班委会、家委会、学生会的设立为培养宪政精神提供了极好的环境。在中国,我们可以拿班委会举例子。以下的想法虽然极大可能不切实际,但是通过争取并非不可以实现。中国的学校课表中,永远都会存在一节鸡肋课,即“班会”。这四十或四十五分钟的时间本应是学生、老师总结班级情况,对未来班级走向作出规划的时间。可是由于应试教育的存在,这节课往往是被班主任拿来讲题,或是用来短暂地放松——放电影。对于我来说,这样使用这部分时间就是完全的浪费。对此我提出一个设想,具体如下。每一个班级应提前确立本周班会的主题。对于新成立的班级,第一次班会就应该用来建立属于本班的规则与纪律。在这一规则中,应包括学生得以决定什么,老师得以决定什么,家长得以决定什么。同样地,也应包括相应地实施措施,如果某一条规则在设立之初没有具体落实的措施,那么可以在接下来的班会上进行修正补充。同时,为了保证这一“宪政”的正义性,学生和老师应通过讨论、辩论、答辩等具有批判性思考的方式来确定修改这一“基本规则”的流程。至于这一“基本规则”中对各种帮助老师及学生而设立的机构,那将由他们自己来做出决定。确立了这一“基本规则”并不是全部,更重要的是所有受这一规则制约的个人都应去遵守它。也就是说,如果有学生违反了规则,应按照它来进行处理;如果有老师违反了规则,也应按照它来处理。这才是宪政精神的本质,依照它来建设它。这里谈了创建“基本规则”的简单办法,也探讨了这一行为的本质意义。在未来的班会中,同样可以制定更多的规则,或者废除不合理的规则,这一切都应是由老师和学生共同进行的。我需要提醒各位,希望大家不要将老师、学生、家长这三个群体割裂开来,因为三者的本质利益是共同的,即学生拥有他们应有的知识并得以应用和发扬。在这一过程中,谁都不处在其他人的对立面,而通过讨论制定、修改出来的规则或许是对培养宪政精神的最好诠释。在许多西方国家,走班制往往更加普遍,因此班委会这个概念是不存在的,取而代之的是学生会。相似地,如果现在的学校没有一套《学校守则》,学生会同样可以起到制定规则的作用。过程可以与之前的类似,只不过在这一情况下,面对一整个学校的老师和学生,或许推举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更合适。但这一过程的本质依然不能被违反,无论是谁,只要是这一守则所制约的人,都应该遵守这一守则,按照守则行事,出问题按照守则处理。可是有些读者会提出一个致命的问题:“你光说推举代表,但怎么不说怎么推举代表?”这一考虑十分全面的,但是我认为这一问题值得在后面的篇幅继续探讨,因此对此问题暂且不作评论。
另外地,我必须补充一点,在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通过思考以及现实生活中的所见所闻,我认为我不应该将宪政精神仅仅局限于我在第一点所定义的依照宪法办事这么简单了。通过我一系列的思考,我同样有必要加入一句更为关键的,宪政精神也包括了要思考如何改进宪法的精神。这一结论涉及对公民意识的讨论,在此不做过多的赘述。
总的来讲,本篇文章讨论了宪政精神的含义,宪政精神的重要性以及培养宪政精神的措施,通过不同的案例和情景给了读者一点想象的空间,并且做出了一些浅显的诠释。这些方式都是将抽象的“宪政精神”具象化的手段,希望给读者带来了一些共鸣和思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五日
雪竹子
[1]: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2]: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maozedong/1968/4-052.htm
[3]: http://www.people.com.cn/item/20years/newfiles/b1040.html
[4]: https://www.sohu.com/a/150100593_488387
[5]: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E%85%E8%A8%B4%E9%9F%8B%E5%BE%B7%E6%A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