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華觀劇場 場地設備租用辦法 (草案)
第一條 法規目的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下稱本院)為辦理華觀劇場(下稱本劇場)管理、租借申請、使用及收費,依據〈天主教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華觀劇場使用 管理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服務宗旨
本劇場提供校內外團體與個人租借使用,用以推廣表演藝術及人文活動,優化藝術展演,提升藝文風氣,豐富人文精神素質。
第三條 包括校內外團體與個人,均須檢附有效證明文件
校內應為教學單位、行政單位或在籍師生、社團。
校外應為國內登記立案之團體、法人、公司、學校、政府機關,個人需為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在臺領有合法居留證件且年滿十八歲之外國人士。
第四條 申請內容
以辦理表演藝術相關活動優先,包括展演、排練、教育推廣、教學、文教活動。
非一般藝文展演內容申請程序相同。
申請內容由本劇場核定通過,並確認檔期。
第五條 申請範圍
租借本劇場即含技術設備及後台公共空間。
第六條 申請程序
申請時間:
本劇場於每年2月開放申請次年上半年(1月至6月)、7月開放申請次年下半年(7月至12月)可供租借檔期,並於公告日起算一個月內受理申請,如有異動,以當期公告內容為準。
每年4月及9月公告檔期申請結果。
空白零星檔期4月及9月公告,並隨時視異動另行公告。
申請空白零星檔期應於進館前四十五日提出。本劇場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通知審核結果。
申請方式:
申請者應備妥下列資料:劇場租借申請表(於本劇場網站下載)、活動企畫書、立案證明影本(法人登記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擇一;機關、學校可以公文代替),如申請者為個人則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上開文件整合為單一PDF檔,以Email申請。主旨須註明「租借華觀劇場──申請者《活動名稱》」。
申請者如欲取消申請,最遲應於當次受理截止日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通知本劇場承辦窗口。
審核:
申請文件由本劇場審核,審核標準以劇場技術及安全為主要考量,內容及用途為次要評估。
審查結果如本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示時間公告。申請者如未於前述期間獲知審核結果,應於公告後七個工作天內向本劇場查詢。本劇場保有最後審核決定權。
契約簽訂及繳款:
申請通過之申請者應於公告通知後三十日內,與本劇場簽訂「檔期租借契約書」。
簽約同時須繳納訂金及保證金,訂金以申請者租借劇場之租金總額百分之四十計算之,劇場確認收受訂金後,完成契約簽訂。
申請者最晚須在使用劇場首日前十五日繳清百分之六十場租尾款,並應於使用劇場結束日後十五日內繳交演出時臨時增加設備及超時使用之結案款。
場租餘款未能如期繳納者,已繳之劇場租金不予退回,本劇場有權終止契約。
結案餘款未補繳者,保證金不予退回,並每逾二日加收應補繳之費用百分之一為違約金,超過三十日仍未補繳者依契約規定辦理。
第七條 租借時段與費率
本劇場開放時間為週二至週日九時至二十二時。租借時段分為九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等三個時段;超時段使用按超時費率計價。
時段費與超時費計價標準詳見〈天主教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華觀劇場租借收費標準〉。
週一為固定休館日。申請者如需使用非開放時間檔期,需於核定檔期時提出申請,申請通過始得使用。
第八條 前臺與技術協調會
申請者最遲應於劇場使用首日十四日前,與本劇場召開前臺及技術協調會。逾期辦理者視同違約,依契約書辦理賠償並放棄使用。
申請者須於前臺及技術協調會召開前,完成團隊內部協調,並派熟知演出及活動各項需求之人(如:導演、製作人、舞臺監督)代表出席前臺及技術協調會。
申請者應於前臺及技術協調會召開前填妥以下資料,Email寄至本劇場信箱。標題註明(申請者_製作名稱_前臺及技術協調會會議資料):
設備需求申請表
進場工作時程表
使用配置圖(含燈圖、舞臺圖等),用電需求,自行攜帶之設備清單
工作人員清冊(若有防疫需要,需檢附相關證明,實際施行配合政府政策修正)
前臺協調表
第九條 劇場安全與使用規範
申請者使用本劇場應遵循〈天主教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華觀劇場安全衛生管理規範〉,注意事項包括:人身傷害責任、財物損害賠償、劇場及設備維護責任、表演安全責任、工作相關規定及與節目相關行銷及法律上權利義務等事務。
本劇場所有電器設備、燈盞、燈架、燈桿等,首重安全,使用者如未經同意,不得予以拆卸、加設、改裝、搬動。超出場內線路布置,亦不得擅自裝設。用電量如超過本劇場供電負荷量者,請事先告知,由使用者自費申接外線。
未經本劇場負責人員同意,使用者人員不得自行進入音響、燈光控制室操作或逗留。
如需租用本劇場以外之燈光音響器材,其費用自行負擔,並知會本劇場有關工作人員。
各項器材如有毀損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進入劇場人員必須配戴工作證。工作證核發由租借單位與本劇場確認核實。
第十條 合法與授權
申請者應自行取得演出內容之相關合法授權,並保證無侵害他人或違法事由。若有違反法律,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由申請者自負法律責任,與本劇場無涉。
演出內容包含演出人員、文宣內容及相關公開資訊。
於劇場內攝錄影需與本劇場協調取得同意。
第十一條 契約終止、取消或內容變更
租借單位須與本劇場簽訂〈檔期租借契約書〉,含演出內容企畫書視同契約一部分。
如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如天災、戰爭、法令禁止或限制、主要藝術家無法演出,或設備故障,致節目之全部或部分無法如期演出者,申請者與本劇場得另議檔期;若無法另議檔期,則雙方協議終止契約並扣除已使用之項目及時段之租金,未使用者由本劇場無息退回。
除本條第二項原因外,申請者如有其他理由需取消演出,除已繳之費用本劇場不予退回外,申請者應按照檔期租用契約書之規定,辦理契約終止或解除事宜。
申請者如擬變更演出計劃,包括:租用場次增減、主要藝術家、節目型式、演出內容變更等,應於原定之場地使用日十五個工作天前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本劇場審核通過。凡申請變更經審核通過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前來辦理異動手續,並繳交異動費新臺幣壹仟元整。若申請者未依前述規定提出申請,本劇場得沒收場地使用保證金或視情況停止租用。
節目取消或變更後之票務事宜、觀眾損失及其他相關爭議,概由申請者負責。除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劇場閉館外,節目取消當日,申請者應於原訂演出當日之開演前一小時,派員到場處理退換票及觀眾服務事宜,並於劇場入口處公告。
第十二條 結案
申請者於場地使用檔期結束時,應將各場地回復原狀,並會同本劇場人員檢查確認無誤後,始得離場。各場地及其相關設施如有損毀、短少或清潔未盡完善者,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劇場得自保證金扣繳,如有不足,申請者需無條件補繳。
申請者於演出結束,如於本劇場有任何留置物,經本劇場限期通知後仍未處理者,本劇場有權處置留置物。因留置物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將由保證金扣除。如保證金不足,申請者需無條件補繳。
申請者於使用結束並確認本條第一、二項完成後十五日內,應備妥下列文件並辦理結案,結案完成後始無息退還保證金:
結案資料審核表
結案資料
保證金領據
繳納臨時設備及超時使用之結案款
第十三條
違約申請者如違反本細則或違反〈檔期租借契約書〉約定,經本劇場書面告知仍未改變違約事實者,本劇場除依〈檔期租借契約書〉約定辦理外,不受理申請者自行解除或契約終止日起算二年內提出之劇場租用申請。
第十四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檔期租借契約書及本劇場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五條
本細則經輔仁大學行政會議通過,本劇場公告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