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東紀念醫院
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程序
1. 目的:本院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所屬單位及人員之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並鼓勵創新及提升研究水準,特訂定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
2. 範圍:本院同仁在本院任職期間或利用本院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除法令辦法規章另有規定外,其智慧財產權為本院所有,惟屬院外合作衍生之研發成果依契約約定。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維護、權益分配、技術移轉相關事宜(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程序辦理。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專案審查辦理。
3. 權責
3.1 本業務由本院醫學研究部(以下簡稱醫研部)統籌辦理。
3.2 為辦理本業務應成立智慧財產權權益小組(以下簡稱智財權小組),由業務相關主管副院長擔任召集人,相關議案由醫研部提請智財權小組審議。
3.3 智財權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開,必要時得請院外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與會人員應簽署保密協定。
3.4 智財權小組之職掌如下︰
3.4.1本業務相關政策、程序、辦法、規章草案等之審議。
3.4.2本業務相關提案之審議。
3.4.3智慧財產相關爭議案件及/或特殊案件之審議。
3.4.4院長、副院長指示或其他相關事務之審議。
3.5 業務執行專責單位:
醫研部學術研發室為執行本業務之專責單位,負責本業務相關政策、程序、辦法、規章之擬議,程序作業流程之規劃,及智慧財產權申請、維護及運用等之執行。
3.6 本業務相關政策、程序、辦法、規章經智財權小組會議審議通過,提請本業務職掌副院長覆核,經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4. 定義
4.1 研發成果:係指利用本院資源產生,或本院員工於臨床或研究所獲之技術、著作、產品、電腦軟體、專業知識、營業秘密等成果及其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著作權等之智慧財產權,與所有衍生之權利。
4.2 發明/創作人:以下簡稱發明人,係指實際進行研究發明、實際進行研究創作新型或設計之人,發明/創作人必係自然人,須係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所謂「實質貢獻之人」係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其須就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conception),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
4.3 研發成果收入:指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包括但不限於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及衍生利益金等。
4.4 資助機關:係指以補助、委託或出資方式,與本院訂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契約之機關(構)。
5. 作業內容
5.1 專利申請、維護
5.1.1 專利申請原則:
(1) 本院同仁在本院任職期間或利用本院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所有權歸屬本院,如擬提出專利申請,應由發明人代表向本院提出申請,由智財權小組審議相關事宜。
(2) 如未經智財權小組審查通過,發明人代表得經向院方簽陳報備後,自行辦理專利申請,惟專利權人應為本院。如日後有權益產生,得循院內程序經智財權小組審議,依5.1.3及5.1.4辦理專利申請費用歸墊。
(3) 本院補助專利申請、答辯費用以中華民國專利為主。其他國家專利申請依發明人代表提案,經智財權小組審議決定本院是否補助。
(4) 發明人代表可自行決定委任之專利事務所,或由本院合約之專利事務所辦理專利申請關事宜。
(5) 本院同仁因非職務上且非利用上班時間、非利用本院資源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應於自行辦理申請專利前,以簽呈向醫研部報備並告知創作過程。如經發現屬利用上班時間及/或利用本院資源所完成之職務上發明,所請申請之專利應依前述規定辦理轉讓予本院。
5.1.2 專利申請提案及審議
(1) 提案人(須為發明創作人代表)以電子簽核系統提出申請,檢附專利構想揭露書及專利事務所合作意願書。
(2) 先進行行政審查後,提智財權小組會議審議。
(3) 專利申請提案申請資料、相關審查資料及委員審查意見表,以及智財權小組會議記錄等應留存紀錄並保存5年。
5.1.3 專利申請及維護費用:
經智財權小組審議通過據以申請專利者,專利申請相關之申請費、申復費、證書費、第1~6年專利年費等為維持專利之相關規費、國內外事務所服務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規費等(以下簡稱專利費用),依下列原則分攤︰
(1) 專利申請階段所涉專利說明書撰寫、申請文件製備、補正、完成申請程序及相關費用,由本院全額補助。
(2) 專利審查過程中所涉審查理由通知報告、修正、答辯等申復相關費用,除另有規定或契約約定外,本院每案補助以三次為限且總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
(3) 專利維護年費第1-6年由本院全額補助,如經本院授權他人實施之專利,除授權契約另有約定,於專利授權期間之專利維護年費由本院全額補助。
(4) 研究經費由基金會或私人企業提供完成之研發成果,亦得由發明人或經費提供者自行提出專利申請,本院不負擔相關費用。惟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或約定外,其智慧財產權屬本院所有,應以本院為專利申請人。
5.1.4 專利之放棄:
本院補助申請取得之專利,如經智財權小組審議決定不維護或發明人認為無繼續維護之必要者,本院以不繳當期年費放棄該專利。
5.1.5 5.1.5本院依規定向資助機關申請專利費用補助者,補助費用由本院醫研部統籌運用於研發成果之管理、維護及推廣。國科會補助計畫完成研究成果之專利申請所涉專利費用補助,由本院醫研部依國科會規定提出申請。
5.1.6 專利權共有:
當研發成果專利權為與他人「共有」時(如:產學合作),專利共有比例、相關費用分攤比例及權益分配比例之訂定,依雙方契約約定。
5.1.7 專利之侵權處理
本院專利權有侵權爭議時,除可歸責於特定人外,由本院醫研部召集成立專案小組處理,本院各單位及發明人應全力協助之。
5.2 技術移轉
5.2.1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權責單位:
除另有法令規定或合約約定外,本院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原則上由研發成果所屬單位為技術移轉權責單位(下稱「技轉權責單位」),由本院醫研部協助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推廣及協商等相關事宜。
5.2.2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原則:
凡利用本院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不論取得專利與否,均應採取保護措施,並適時尋求技術移轉商品化之機會。技術移轉之原則如下︰
(1) 以有償授權為原則。
(2) 以國內廠商為優先,但經專簽由智財權小組審議,得專案授權國外廠商。
(3) 有關技術移轉方案及條件,由本院醫研部委請相關專家、律師、顧問以及發明人等成立技轉協商小組研議,提請智財權小組審議決定。應以本院最有利授權條件為優先考量,授權方案至少應包括以下授權條件之建議:
a. 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b. 授權地區;
c. 授權產業領域;
d. 授權期間;
e. 授權金。
5.2.3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公告
凡本院研發成果技術及專利,除另有法令規定或合約約定,發明人代表或技轉權責單位得向醫研部申請進行技術移轉公告,醫研部協助辦理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公告、推廣、廠商媒合等事宜。
5.2.4 技術移轉提案申請及流程
(1) 由院外機構發起: 院外機構(通常多為廠商,以下統稱為「廠商」)檢附「技術移轉廠商計畫書」發函本院提出技術移轉申請,本院醫研部受理後,由所涉研發成果之發明人代表或技轉權責單位提出技術移轉申請簽呈,應檢附:
a.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申請書及其附件(技術內容或數據資料文件);
b. 技術移轉廠商計畫書及其附件。
(2) 由發明人代表或技轉權責單位發起:發明人代表或技轉權責單位得就所屬研發成果及/或專利,向本院醫研部提出技術移轉申請簽呈,應檢附:
a.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申請書及其附件(技術內容或數據資料),應載明發明人意見及授權條件建議;
b. 擬定技術移轉之廠商相關資料。
(3) 由醫研部彙整相關資料研擬建議方案提請智財權小組會議審議,評核廠商資格及建議方案,決定是否同意進行協商。
(4) 如經智財權小組會議審議同意進行協商,由技轉協商小組委派院方代表,與廠商依5.2.2規定進行與廠商協商,完成合約簽署後由醫研部協助,責成權責單位執行技術移轉作業。
5.2.5 技術移轉權益分配
(1) 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權益分配應將所有收益先扣除本院針對該研發成果之所有補助及費用支出以及回饋資助機關的部分後,發明人70%,本院30%分配。歸本院之衍生利益金發明人與本院亦以70%: 30%分配。本院之權益分配包含本院院基金40%、技轉權責單位之科部基金40%及醫研部科部基金20%。
(2) 如屬發明人自付專利費用,得提供付款憑證向本院申請歸墊,列為本院針對該研發成果之費用支出,如屬發明人研究計畫經費支付者,不列入專利申請成本、不辦理歸墊。
(3) 使用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源,依據衛生福利部「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本院收取的金額需回饋不得低於50%於研究成果貢獻群體,其餘本院再據以分配,其分配比率與5.2.5.1同。人體生物資料庫運用者為本院時,其回饋比率或收取之定額費用應由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審定之。
(4) 研發成果運用收入若需回饋政府資助機關或研究成果貢獻群體者,應於收入總額進款完成後三個月內完成相關程序,若無法如期完成,本院專責單位應於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說明。
5.2.6 研發成果自行推廣
本院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推廣得由技轉權責單位或發明人規劃及辦理,惟仍須由醫研部協助,依本程序規定且由本院簽署相關契約。國科會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推廣,應依國科會相關規定辦理。
6. 參考文件:
6.1 科學技術基本法
6.2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6.3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6.4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6.5 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7. 使用表單
7.1 專利申請簽呈
7.2 專利構想揭露書(P16100-01-002-01)
7.3 專利事務所合作意願書(P16100-01-002-02)
7.4 委員審查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