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聯合國發佈《翻轉我們的世界:2030 年永續發展方針》(Transforming our world: 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公佈17項2030年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169細項目標(targets),從經濟成長、社會進步、環境保護三個永續發展面向,指出全球面臨共同的問題,呼籲全球合作實踐未來永續發展的目標。
1.1 2030年前,消除世界各地所有人的極端貧窮(目前定義為每人每日生活費不足1.25美元)。
1.2 2030年前,依據各國界定標準,各年齡層的男人、婦女和兒童貧窮人數至少減半。
1.3 依各國國情實施合適的全民社會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社會底層人民,到西元2030年能涵蓋大範圍的貧窮、弱勢族群。
1.4 到西元2030年,確保所有人,尤其是貧窮與弱勢族群,能享有平等獲得經濟資源的權利,涵蓋層面包含經濟資源、基本服務、土地和其他形式財產的所有權、控制權、繼承權、自然資源、新科技和金融服務(包括微型貸款)。
1.5 到西元2030年,提升貧窮與弱勢族群的韌性和災後復原能力,減少他們遭受極端氣候、經濟、社會和環境衝擊與災害。
2.1 2030年前,消除飢餓,確保所有的人全年都有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特別是窮人和弱勢族群(包括嬰兒)。
2.2 2030年前,消除所有形式的營養不良。包括:2025年之前達成為五歲以下兒童發育遲緩、消瘦訂定的國際目標,並解決青少女、孕婦、哺乳婦女以及老年人的營養需求。
2.3 2030年前,使農村的生產力與小規模糧食生產者的收入皆翻倍成長,尤其是婦女、原住民、家庭農民、牧民與漁民,作法包括讓他們安全及公平地獲取土地、生產資源、知識、金融服務、非農業就業市場及增值機會。
2.4 2030年前,確保建立可永續發展的糧食生產系統,實施可增強生產力、具彈性的農作方式,協助維護生態系統,強化適應氣候變遷、極端氣候、乾旱、洪水與其他災害的能力,並逐步改善土地和土壤品質。
3.1 2030年前,全球孕產婦死亡率降低至每十萬活產中少於70例。
3.2 2030年前,消除新生兒和五歲以下兒童的可預防死亡率,所有國家將新生兒死亡率降低至每千人死亡12人,五歲以下兒童死亡率降低至每千人死亡25人。
3.3 2030年前,終結愛滋病、肺結核、瘧疾以及受忽視的熱帶性疾病,並對抗肝炎、水傳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傳染疾病。
3.4 2030年前,透過預防、治療,以及促進心理健康與福祉,將非傳染性疾病導致的過早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一。
3.5 強化物質濫用的預防與治療,包括麻醉藥品濫用以及酗酒。
3.6 2020年前,全球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傷人數減半。
3.7 2030年前,確保性和生殖醫療保健服務的普遍性與可取得性,包括家庭計畫、資訊與教育,並將生育保健納入國家策略與計畫。
4.1 2030年前,確保所有的男孩和女孩都完成免費、公平和優質的中小學教育,取得相關且有效的學習成果。
4.2 2030年前,確保所有的孩童都能獲得高品質的幼兒發展、照護及學前教育,為接受小學教育做好準備。
4.3 2030年前,確保所有的男女都有公平、可負擔、高品質的技職、職業與高等教育機會,包括大學教育。
4.4 2030年前,大幅增加掌握技術和職業技能的青年與成年人人數,以備就業、正式工作和創業所需。
4.5 2030年前,消除教育上的性別差距,並確保弱勢族群可以平等地接受各層級教育與職業訓練,包括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以及弱勢孩童。
4.6 2030年前,確保所有的青年及大部分成年人,不論男性女性,都具備識字以及算術能力。
5.1 終結所有對婦女和女童的各種形式歧視。
5.2 消除在公共和私人領域對女性的各種形式的暴力,包括人口走私、性剝削及其他形式的剝削。
5.3 消除各種有害的習俗,例如童婚、未成年結婚、強迫結婚,以及女性割禮。
5.4 透過提供公共服務、基礎建設與社會保護政策,認可並重視無償的照護和家務工作,並依各國國情,推動家人應共同分擔家事責任。
5.5 確保婦女能充分、有效地參與政治、經濟、公共決策,並在各層級都享有參與決策領導的平等機會。
5.6 根據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ICPD)行動計畫、北京行動平台,及其檢討成果書,確保人民普遍享有性、生育健康與生育權利。
6.1 2030年前,實現所有人均能普遍和公平獲得安全且可負擔的飲用水。
6.2 2030年前,讓每一個人都享有合適且平等的衛生設備,並杜絕露天大小便行為,特別注意婦女、女童及弱勢族群的需求。
6.3 2030年前,透過減少污染、消除傾倒廢物、減少危險化學物質與材料釋放等方式改善水質,將未處理廢水的比例減半,並提高全球水資源回收率與安全再利用率。
6.4 2030年前,大幅提升各個產業的用水效率,確保永續的淡水供應與回收,以解決水資源短缺,並大幅減少面臨缺水問題的人數。
6.5 2030年前,全面實施一體化的水資源管理,包括適時地跨界合作。
6.6 2030年前,保護及恢復與水有關的生態系統,包括山脈、森林、濕地、河流、含水層和湖泊。
7.1 2030年前,確保所有人都能取得可負擔、可靠、和現代化的能源服務。
7.2 2030年前,大幅增加再生能源在全球能源結構中的比例。
7.3 2030年前,使全球能源效率改善率成長一倍。
8.1 依據國情維持人均經濟成長,尤其最低度開發國家(以下簡稱LDCs)的國內生產毛額(GDP)成長率,每年至少需達7%。
8.2 透過多元化、技術升級與創新,實現更高水平的經濟生產力,包括將焦點集中在高附加價值與勞動密集產業。
8.3 推動開發導向的政策,促進支持生產活動、創造合宜就業機會、創業精神、創意與創新,並透過提供財務服務等方式,鼓勵微型與中小企業實現正規化與成長。
8.4 2030年前,逐步改善全球的資源使用與生產效率,依據「永續消費和生產的十年計畫(10-year framework of programmes)」,努力使經濟增長與環境退化脫鉤,且已開發國家應成為表率。
8.5 2030年前,實現全面生產性就業,且每個成年人都能獲得合宜工作,包括青年與身心障礙者,並具同工同酬的待遇。
9.1 發展高品質、可靠、永續、具韌性的基礎設施,包括區域以及跨境基礎設施,以支援經濟發展和提升人類福祉,並聚焦提供所有人可負擔且公平的管道。
9.2 發展包容性與永續的工業,2030年前,各國工業在就業和國內生產毛額(以下簡稱GDP)中的佔比,依據國情顯著增長,尤其最低度開發國家(以下簡稱LDCs)的工業就業和GDP佔比應翻倍成長。
9.3 增加小型工業及企業取得金融服務的管道,包括可負擔的貸款,並將其併入價值鏈與市場之中,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企業。
9.4 2030年前,所有的國家都應依各自能力採取行動,藉由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大幅採用乾淨環保的科技與工業製程,以升級基礎建設、改造工業達成永續。
10.1 2030年前,以高於全國平均水準之速率,逐步實現並維持最底層40%人口的所得成長。
10.2 2030年前,增強並促進所有人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包容性,無論其年齡、性別、身心障礙、種族、族群、族裔、宗教、經濟或其他任何區別。
10.3 確保機會平等、減少不平等現象,包括消除歧視的法律、政策及實務作法,並推動適當的立法、政策與行動。
10.4 採用適當政策,尤其是財政、薪資與社會保護政策,逐步實現進一步的平等。
10.5 改善對全球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監管和監測,並加強相關條例執行。
10.6 確保開發中國家在全球經濟、金融機構的決策過程中,更具代表性和發言權,以建立更有效、可信、負責任和合法的機構。
10.7 促進有秩序、安全、規律、及負責的移民,包括執行妥善規劃及管理良好的移民政策。
11.1 2030年前,確保所有的人都可獲得適當、安全、可負擔的住宅與基本服務,並改善貧民窟。
11.2 2030年前,為所有人提供安全、可負擔、易於使用及永續的交通運輸系統,改善道路安全,尤其是擴大公共運輸,特別注意弱勢族群、婦女、兒童、身心障礙者及老年人的需求。
11.3 2030年前,提升具包容性、永續的都市化和參與程度,在所有國家落實整合性、永續的人類安住規劃與管理。
11.4 進一步努力保護和捍衛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
11.5 2030年前,大幅減少各種災害的死亡及受影響人數,且減少災害造成的全球國內生產毛額(GDP)直接經濟損失,包含與水相關的災害,並著眼於保護窮人與弱勢族群。
12.1 由已開發國家帶頭,動員所有國家執行「永續消費與生產十年計畫架構(10YEP)」,並考量開發中國家的發展和能力。
12.2 2030年前,實現自然資源的永續管理以及高效使用。
12.3 2030年前,將零售和消費者方面的全球人均糧食浪費減半,並減少生產與供應鏈上的糧食損失,包括收割後損失。
12.4 2020年前,根據國際協議的框架,在化學品與廢棄物的生命週期中,以對環境無害的方式妥善管理,並大幅減少其排入大氣、滲漏至水和土壤中的機率,降低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負面影響。
12.5 2030年前,透過預防、減量、回收和再利用,大幅減少廢棄物產生。
12.6 鼓勵企業採用永續作法,特別是大型企業和跨國公司,並將永續發展資訊融入公司營運計畫中。
13.1 強化各國對氣候變遷浩劫、自然災害的抵禦和適應能力。
13.2 將氣候變遷因應措施納入國家政策、策略和規劃當中。
13.3 針對氣候變遷的減緩、調適、減輕衝擊和及早預警,加強教育和意識提升,提升機構與人員能力。
14.1 2025年前,預防及大幅減少各類型的海洋污染,尤其來自陸上活動,包括海洋廢棄物和營養物污染。
14.2 2020年前,永續管理及保護海洋和海岸生態系統,避免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包括加強海洋恢復力,並採取復原行動,使海洋保持健康、物產豐饒。
14.3 減緩並改善海洋酸化的影響,包括透過在各層級加強科學合作。
14.4 2020年前,有效規範捕撈活動,終結過度漁撈和非法、未通報、未受管制(IUU)和破壞性捕撈,並實施科學管理計畫,在最短時間內恢復魚群數量,至少到達依物種特性,可產生最大永續產量的水準。
14.5 2020年前,依各國和國際法規,並基於現有的最佳科學資訊,保護至少10%的沿海與海洋區域。
15.1 2020年前,根據國際協議的義務,確保陸地與內陸淡水生態系統及其功能運作,獲得保護、復原和永續利用,尤其是森林、濕地、山脈和旱地。
15.2 2020年前,促進落實各式森林的永續管理,終止毀林、恢復退化森林,以及大幅增加全球造林和再造林。
15.3 2030年前,對抗沙漠化、恢復退化的土地與土壤,包括受到沙漠化、乾旱及洪水影響的土地,致力實現沒有土地破壞的世界。
15.4 2030年前,確保山區生態系統的保育,包括其生物多樣性,以加強其對永續發展提供至關重要的益處。
16.1 大幅減少各地各種形式的暴力,以及暴力相關事件的死亡率。
16.2 終結對兒童進行虐待、剝削、販賣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
16.3 促進國家和國際層級的法治,確保人人都有平等獲得司法的途徑。
16.4 2030年,大幅減少非法的資金與武器流動,加強被盜資產的歸還和回復,並打擊一切形式的組織犯罪。
16.5 大幅減少各種形式的貪污賄賂。
16.6 在各層級建立有效率、負責且透明的制度。
16.7 確保各級的決策皆能回應民意、兼容各方,且具備參與性和代表性。
16.8 擴大及強化開發中國家參與全球治理機構。
17.1 強化國內資源動員,包括透過向開發中國家提供國際支援,改善其國內稅收、和其他收益取得能力。
17.2 已開發國家充分履行其官方發展援助承諾,包括向開發中國家提供國民所得毛額(GNI)中的0.7%作為政府開發援助(ODA),以及向最低度開發國家(以下簡稱LDCs)提供國民所得毛額中的0.15至0.2%為開發援助。鼓勵開發援助提供方設定目標,提供佔國民所得毛額至少0.2%的開發援助給LDCs。
17.3 為開發中國家多方籌集額外的財務資源。
17.4 透過政策協調,酌情推動債務融資、債務減免和債務重整,協助開發中國家實現長期債務永續性,並處理高負債貧窮國家的外部負債,以減輕其負債壓力。
17.5 為LDCs採用及實施投資促進方案。
2015年,聯合國宣布了「2030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SDGs包含17項核心目標,其中又涵蓋了169項細項目標、230項指標,指引全球共同努力、邁向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