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113年5月2日府法規字第1130621102A號)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南市立大灣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 保障本市學生在中等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 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第五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之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班級家長會任務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每班一人至五人,召開班級家長會時選出或以通訊方式為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提案事項。
四、審議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數人及其罷免事項。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委員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學校總班級數為限,由家長代表選舉組成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或原住民學生者,於前項家長委員總額內至少置一人為該學生家長。
第九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至多四十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至多十六人,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任之。
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除會長限連任一次外,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選出下屆會長之日止。但不得逾次年十月三十一日。最近三年內曾違反刑事法律 經檢察官起訴,或其他有損家長會或學校形象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不得擔任會長;已擔任者,當然解任。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性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與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職教育與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會長、副會長與常務委員數人及其罷免事項。
七、選派家長會代表出席依法應參與之會議或執行家長會之法定職責。
八、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家長委員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選出下屆委員之日止。但不得逾次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未開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經會長視實際需要或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捐助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十四條 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五條 家長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首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週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未為或未能依前二項規定召集時,由副
會長互推一人代理;副會長均未為或未能召集時,第一項會議得由其他家長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第二項會議得視召集原因,由其他家長委員或家長代表
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召開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均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前項各項會議出席人員未達開會額數時,得改開談話會。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
委員行使其權利,受託人並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超過部分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
第十七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首次會議應於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未為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召集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
副會長均未為或未能召集時,得由其他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經費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違法或不合宜之捐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並得委託學校代收。但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提交下屆家長代表
大會審議。
前項會費收支帳冊及憑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得隨時派員視導查核。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
四、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五、學生獎助金、慶弔儀金及慰問金。
六、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前項用途得由家長委員會或學校擬具計畫及預算,經家長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
第二十二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得置秘書一人、幹事及顧問數人,其人選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由會長聘任之。前項秘書及幹事由校內教職員工兼任者,應經學校核准。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會員之子女喪失學籍者,自喪失學籍之日起喪失其會員資格。家長代表、家長委員、常務委員或副會長於任期中喪失會員資格或因故請辭致人數不足時,
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補選之。會長於任期中喪失會員資格、因故請辭、當然解任或無法執行職務,其代理或補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餘任期三個月以下者: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之日止;副會長二人以上者,其代理人由家長委員會決定之。
二、所餘任期超過三個月者:應於會長喪失會員資格或請辭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召開家長委員會選舉之。依前項規定補選之會長,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並視為一屆。學校應於七日內,將第三項之代理或補選名單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四條 本組織章程修訂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代表大會開會後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每屆家長代表大會會議紀錄、經費收支財務報表與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名冊,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