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utanvzak 路坦弗札克宮
The Lutanvzak 路坦弗札克宮
Duskrosun Presidential Flag
杜斯格羅桑總統旗
President 總統
Mr. Anyglev Kashk
安尼格勒夫·卡什克 先生
(Former Minister of MFA)
(前任外交部長)
所屬政黨:杜斯格羅桑新合黨
The President's statements
Lutanvzak statement no.2560003
"The independence day president address"
The latest decree from the Lutanvzak
「總統令 0003 號已經發布,杜斯格羅桑迎來了新的國防部長,我們也會啟動一個計劃【尖刺計畫】,發展杜斯格羅桑無人機技術,發展杜斯格羅桑國防的實力。我們也期待,新的國防部長可以為我們帶來新的可能。 」
"Presidential Decree No. 0003 has been issued, and Duskrosun ushered in a new Minister of Defense. We will also launch a plan "Spike" to develop Duskrosun UAV technology and develop Duskrosun National Defense Strength. We also expect that the new Secretary of Defense can bring us new possibilities."
《杜斯格羅桑國家議會議事舉行辦法》
此規範由路坦夫札克宮發佈
此規範之修訂方法如下:
立法院投票,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進入修改程序。
修改條例送交杜斯格羅桑國家最高法院審核。
審核通過後交由路坦夫札克宮發佈。
開議時間限於下午一點至下午八點之間。
國會開議程序如下(視情況變動):
議長宣布開議
唱國歌(短版)
議員上台發言
限定法案與提案討論與說明(由議長說明)
限定法案與提案表決與決議是否延後表決
議員提案與說明,並將提案文字送交議長
「待討論之公民提案」說明(由議長說明)、討論並表決
質詢
臨時動議
議長宣佈閉議
散會
(注:粗體字為法案說明與提案階段)
以下是法案提案程序:
*可提案者:一般民眾、各部會、議員、總統等。
一讀會:欲提出法律案,應先送交至國會公布之位置進行填報,並於國會上由議長朗讀議案逐條討論。經國會討論,可將議案逕付終讀會。如有議員提議,得議會三分之二席附議,議案則重新審理或退回。
終讀會:法案逐條審查,檢查是否有法條重複或是矛盾、與是否與其它法律相牴觸。並再次表決,即可送交路坦夫札克宮公布。
議場舉行議會期間,全程應公開。
議會舉行場地應於乾淨、整潔、神聖、並配有國旗的議會廳,或是GOXR虛擬議會廳中舉行。
議場內至少要有兩位議員。
杜斯格羅桑國家議會設議席二十席。
投票議決通過法案之門檻:視會議人數,過五分之三個議會即通過。
(目前議員共四席,計算方式為:{4*(3/5)=2.4(無條件進位)=3},所以必須至少三人同意,法案才可以通過。)
議長有義務維持議場秩序。
會議規則如下
嚴禁毆打、辱罵、歧視性言論⋯⋯等不同形式之衝突,違者應立即遭到驅逐出場。
禁止於議會中喧嘩,擾亂議會之秩序,議長有權力在議員提出權宜問題後,將擾亂會議者請出會場。
不論是任何人,皆嚴禁對其他人人身攻擊,且禁止破壞議場物品,為者應遭到禁言,或是遭到請出會場。
質詢階段每個議員有十分鐘時間質詢各部會部長,可提前結束。最大容許時間為十二分鐘,超過將立即停止發言。
只有受點名才有權利發言,其它時間一率禁止發言。
在議會結束後或是開始前,中場休息時間不受秩序管制(除第十條第a、第c款與第h款以外)
議員缺席將不計入投票
於任何時間,皆不得展示色情圖、音像⋯⋯等違反善良風俗之物件,亦不可在議場內辱罵低俗字眼。
法案說明與提案階段,每個人有二十分鐘時間做說明,可提前結束。
部會席次並沒有提出修法與質詢之權利,只得就自身部會管理範疇提出新法案。
議長暫時由總統擔任。
《駐我使館建置辦法》
第 一 章: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範之制定為著各國駐我使館及辦事處之設立詳細步驟及辦法。
第 二 條 本法僅適用於杜斯格羅桑
第 三 條 外交部有義務協助及指導各國駐我使節機關在我國設立使館或辦事處
第 四 條 外交部應下設「使館事務辦公室」,且設負責人一人。
第 五 條 它國駐我外交人員在杜斯格羅桑應享有外交豁免權
第 六 條 應予以承認使館或辦事處之範圍為他國「暫時租借區域」,並且不適用杜斯格羅桑法律。
第 二 章:設立辦法
第 七 條 欲於我國設立大使館或辦事處,應詳實按照以下條規執行,並由外交部協助執行之:
第 一 項 製作表單,詳細記錄申請內容。
第 二 項 審核使館建立申請,通過者領取使館設立許可證。
第 三 項 協助選定使館位置。
第 四 項 遴選駐我使館人員。
第 五 項 (設立國政府)向路坦夫札克宮提交使館人員名單,並等待批准之。(見備註)
第 六 項 使館啟用之。
第 七 項 協助使館網站建置。
第 八 項 大使加入杜斯格羅桑使館公共頻道,以利共享資訊。
備註:
向路坦夫札克宮提供駐使館人員名單,格式應如下:
「OOO國駐杜使節名單,請查照:
大使:XXX(一人)
領事部:XXX(人數不拘)
專門部門:XXX:(人數不拘)
其他工作人員[職位]:XXX(人數不拘)
OOO國[政府部門]」
路坦夫札克宮回文,格式如下:
「悉收到OOO國駐杜使節名單,名單經審議[獲得批准/不予批准],使節及其他人員可於YYYY年MM月DD日(DD日,YYYY年MM月)入境杜斯格羅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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