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規則
(一)各隊應於開賽前30分鐘,將出賽隊員操槳位置表交檢錄處等候點名檢錄,選手含替補者請攜證件(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有照片可供查證身分之證件皆可)備查,出賽者凡未帶證件及點名不到或逾10分鐘者判定棄權(請各隊注意按造秩序冊上所列出賽時間前30分鐘至檢錄處報到)。
(二)本次賽事採單淘汰制,每場比賽1場,內外水道抽籤決定,以單趟成績判斷勝負。
惟社會組若任兩隊比賽總成績相差三秒內,以兩場成績總和判定勝負,第二場內外水道交換。檢錄時將詢問各領隊成績差距三秒內是否再比一次並當場簽名切結。另檢錄時A隊主張三秒內要比,B隊放棄,如第一次比賽時A隊贏了則當場判定勝負,如果是B隊贏了且在三秒內,就需要再比一次。
(三)各場次結束後,漁夫協助龍舟由外水道返回起點,船上選手應聽從漁夫指示下槳划行,划回起點時選手不得離舟,如違規定,該場比賽判為失敗。
(四)發令員未鳴喇叭不得出發,2次犯規者,判定該隊失格。
(五)自起點鳴喇叭出發,速划至終點以得標手奪標旗的時間為該隊競賽成績,如奪標失敗以其舟尾越過標旗的時間為其時間,除標手外,他人奪標一概不算,判該隊於該場比賽奪標失敗以舟尾計算成績。
(六)超過5分鐘未能完賽者,大會取消該隊比賽資格及補助金之發放。
(七)競賽過程中,任何一隊妨礙對方或撞擊他舟者均以違規論,大會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八)各隊伍比賽全程一律採坐姿划行,不可站立(舵手、鼓手及奪標手除外),如有違反規定時,該場比賽判為失敗。
(九)各隊人數於奪取標旗前不得減少,比賽途中不論任何原因落水時,以違規論,該場比賽判為失敗。
(十)比賽中若發現冒名頂替或經他隊當場檢舉經查屬實者,則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以往成績概不計算。各隊競賽時間均按大會秩序表進行,如提前或延後以大會播音報告為準。各隊職員不得上場比賽,但由隊員兼任者不在此限。於競賽進行中(包括準備第二趟比賽不得要求更換器材及人員)參加競賽隊伍凡任意丟棄競賽器材或翻覆龍舟情事者,一律取消競賽資格。
(十一)任何隊伍棄權或未參賽,則爾後賽程不得參賽,並取消任何獎助,繳回參賽補助金6000元整。
(十二)比賽中如因河道問題致比賽無法進行或進行顯失公平者,由裁判長判定該場比賽中止,後續賽程規劃交由審判委員會議決。
(十三)槳若斷裂,比賽仍繼續進行,不予重賽。
(十四)各隊伍出賽時宜穿著統一運動服裝下船比賽。
(十五)為顧及活動安全,參賽選手比賽期間喝酒者禁止參賽。
(十六)須遵守船務組及競賽組工作人員之指示,如有違者經工作人員檢舉,該隊將無異議取消參賽資格。
(十七)檢錄時間依秩序冊上排定之時間,實際比賽時間以大會宣布為準。
爭議處置:
(一)合法之爭議,應於賽畢半小時內,用書面由領隊或管理簽名蓋章,並支付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向大會提出。抗議成立時,保證金發還,否則沒收以充購獎品之用。
(二)大會接到申訴書後,即交審判委員會開會裁決,並依其裁判為終決。
(三)競賽爭議如規則無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