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第9條第3項 民國108年05月08日

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臺教社(二)字第1100172844號函第4點

依家庭教育法、學生輔導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教育體系中各類人員均負有不同之家庭教育推動任務,學校現場之教師、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等相關推展人員,透過家庭教育議題融入各領域課程教學、家庭訪問、提供親職教育和親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策略及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等各項工作之推展,以提升家庭教育與學生輔導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