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第14條第3項
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學生輔導法第14條第3項
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重要說明:
本校屬完全中學,故以高中法規為主,附設國中部的部分,除國中有另行規範外,其餘以高級中等學校適用為主要規範。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申評會委員。
申訴人有經鑑輔會通過之特教身分者,委員會須依法外聘(不含巡輔教師)2人,法規規定之專業資格人員擔任委員。
校園性別事件與校園霸凌事件,分別依照相關法規辦理。依據第62條第2款規定,學校必須要指定專人提供學生申訴諮詢。
高中學生應考量學生最佳利益評估是否通知法定代理人,國中小學生應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出申訴。
校長不得同時兼任學校申評會與獎懲委員會委員,只能擇一擔任,且如事件涉及性平與霸凌,校長如為原委員會之成員決策者,則應迴避。
學校校規應備查主管機關。
網站更新日期:11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