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視輔導團起源
緣由
一、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各縣市政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二、 依98年3月3日行政院修正「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及「附錄2:托嬰中心管理實施原則」。
目標
一、 一年分為四季,每季訪視輔導托嬰中心至少1次(得視實際情況增加之),並輔以電話抽樣訪談家長及其幼兒照顧者至少1/4以上。
二、 提供本市托嬰中心托育增能訪視與輔導,每家至少二次。
三、 建立本市托嬰中心家長意見回饋與申訴管道。
四、 召開本市托嬰中心督導管理個案研討會至少2次。
五、 召開本市托嬰中心業務聯繫會報至少2次。
六、 舉辦全國性保母相關服務人員研習訓練至少10次。
執行方式
一、聘任本計畫專責人力
聘任訪視輔導員3名與行政管理人員1名:兩者皆應具備丙級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照以及大專以上幼兒教育、幼兒保育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資格,並具1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團體直接服務或相關工作經驗者。
聘任符合下列資格之專業督導10名:
(1)教授托育服務、幼兒教育或兒童福利課程滿一年以上之專家學者。
(2)績優托育機構滿二年以上教保經驗之主管人員。
二、托嬰中心督導訪視
研訂托嬰中心訪視輔導與電話訪談內容:除兒童局建議之基本內容外,另擬訂相關議題:如親職教育與嬰兒疾病處理,於 訪視時提供托嬰中心改善之輔導,同時並施以電話訪談家長方式,瞭解機構托育實際運作狀況。
訪視輔導頻率:
(1)一年分四季訪視,每一季訪視輔導托嬰中心至少1次(得視實際情況增加之),並輔以電話抽樣訪談家長及其幼兒照顧者至少四分之一以上。
(2)對新立案之托嬰中心,應於其設立許可後1個月內,完成第1次訪視,並輔以電話抽樣訪談家長達四分之一以上。
(3)增能與密集訪視:
A.增能訪視:第一季訪視後三週,針對嬰兒照護能力欠佳且無法立即改善之托嬰中心,隨同外聘督導進行托育增能訪 視,適時提供相關專業協助。訪視重點包含:托育環境安全檢核、教保活動規劃與實施、行政管理與運作機制、教 保服務品質及托育困難等項目。
B.密集訪視:經評估列為危機性訪視之托嬰中心,應配合外聘專業督導進行密集性訪視及後續相關處理事宜;知悉或 接獲如他人通報托嬰中心有兒童照顧不周或不利情境之情形時,於評估後視情況提供密集性訪視,並對該托嬰中心家長進行全面性電話訪談,依其需求連結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4)輔導訪視:托嬰中心依個別需求提出輔導方案申請,由外聘督導至托嬰中心進行在地化輔導,提供個別化專業指導。每一家托嬰中心限提一次輔導計畫,每一季輔導次數以一次為原則。
依規定填寫托嬰中心訪視輔導報表並上網登錄,書面資料應每季報送市府核備,並予建檔。
督導托嬰中心建立專業人員及幼兒家長聯絡清冊並建檔。
召開托嬰中心督導管理聯繫會議及個案研討會議。
彙報相關定期報表。
三、執行督導方式
受委託單位應於兩週內將年度工作計畫書(含預定工作進度表、實施計畫、組織人力、工作紀錄表格)報送市府核備,並於本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將成果報告報送市府結案備查。
市府將不定期派員瞭解受委託單位服務執行情形,受委託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委託服務之工作紀錄所有權歸屬本府,如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或違反專業倫理時,由受委託單位處理並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輔導托嬰中心建立家長意見回饋機制及申訴管道
定期召開親師座談會,提供家長面對面溝通機會,外聘督導得以列席指導。
輔導托嬰中心成立「申訴委員會」及運作機制,設置申訴專線(例如: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由專人負責記錄、追蹤處 理與回覆,並彙製成報告與存檔。
家長回饋與申訴記錄需每月彙報本校計畫執行小組,以便繼續追蹤輔導與考核。
設置家長申訴專線,處理托嬰中心重大問題,由執行小組研議解決,必要時敦請市府婦幼科代表參加。
五、協助家庭部份托育費用補助審核勾稽作業。
六、辦理全國性保母相關服務人員研習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