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視輔導團起源

緣由

一、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各縣市政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二、 依98年3月3日行政院修正「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及「附錄2:托嬰中心管理實施原則」。

目標

一、  一年分為四季,每季訪視輔導托嬰中心至少1次(得視實際情況增加之),並輔以電話抽樣訪談家長及其幼兒照顧者至少1/4以上。

二、  提供本市托嬰中心托育增能訪視與輔導,每家至少二次。

三、  建立本市托嬰中心家長意見回饋與申訴管道。

四、  召開本市托嬰中心督導管理個案研討會至少2次。

五、  召開本市托嬰中心業務聯繫會報至少2次。

六、  舉辦全國性保母相關服務人員研習訓練至少10次。

執行方式


一、聘任本計畫專責人力

(1)教授托育服務、幼兒教育或兒童福利課程滿一年以上之專家學者。

(2)績優托育機構滿二年以上教保經驗之主管人員。


二、托嬰中心督導訪視

(2)對新立案之托嬰中心,應於其設立許可後1個月內,完成第1次訪視,並輔以電話抽樣訪談家長達四分之一以上。

(3)增能與密集訪視:

    A.增能訪視:第一季訪視後三週,針對嬰兒照護能力欠佳且無法立即改善之托嬰中心,隨同外聘督導進行托育增能訪                   視,適時提供相關專業協助。訪視重點包含:托育環境安全檢核、教保活動規劃與實施、行政管理與運作機制、教                    保服務品質及托育困難等項目。

   B.密集訪視:經評估列為危機性訪視之托嬰中心,應配合外聘專業督導進行密集性訪視及後續相關處理事宜;知悉或                  接獲如他人通報托嬰中心有兒童照顧不周或不利情境之情形時,於評估後視情況提供密集性訪視,並對該托嬰中心家長進行全面性電話訪談,依其需求連結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4)輔導訪視:托嬰中心依個別需求提出輔導方案申請,由外聘督導至托嬰中心進行在地化輔導,提供個別化專業指導。每一家托嬰中心限提一次輔導計畫,每一季輔導次數以一次為原則。


三、執行督導方式

四、輔導托嬰中心建立家長意見回饋機制及申訴管道

五、協助家庭部份托育費用補助審核勾稽作業。

六、辦理全國性保母相關服務人員研習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