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修科技大學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實施辦法

111.06.22 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正修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特殊教育學生積極向學,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訂定「正修科技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特殊教育學生係指經主管機關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111學年度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110學年度以前(包括110學年度)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其獎補助金之申請基準、類別及金額,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核給。

第四條 依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之該學期身心障礙學生名額,優先核發獎學金,身心障礙學生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總人數在三人以下,得補助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加補助一人;餘數未滿三人,得增加補助一人。

第五條 申請資格需領有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之有效鑑定證明,且領有本校所發學生證並具學籍者。依身份說明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一)、獎學金: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且班排名前50%者(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並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二)、補助金: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50%者,或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70分以上未滿80分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三)、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四)、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符合前條申請要件並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補助名額時,分配及計算說明如下:

一、為使各部別學生公平競爭,日間部及進修部各佔50%名額。

二、所有申請學生成績計算PR值(百分等級),劃分十個等級排序。

三、依下列說明各別加權:

(一)、障礙程度:身心障礙證明重度以上3分,中度2分,輕度1分。(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比照身心障礙證明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二)、障礙類別:多重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腦性麻痺、乘坐輪椅者2分;其它上述未列之障別1分。

(三)、經濟弱勢: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突遭變故或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加權0.5分。

分數計算依上述第二款及第三款說明合併計算,再以分數高低排序,較高者優先篩選通過,若分數相同者再依上述各項說明順序核定。

第七條 特殊教育學生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者,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二學分。

第八條 申請方式:本獎學金為每學年申請一次,符合前條申請資格者,於公告期間填妥申請表並檢附學業成績影本、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及身心障礙證明)、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向學生事務處關愛輔導中心提出申請,資料不齊全者,不受理申請。

第九條 該項經費補助由教育部最高補助比率80%,另20%部分由本校自籌款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