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5.0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5條。
112.05.10-修訂本處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修訂底價審查時採購金額級距及核定規定。
110.11.17-修訂本處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案,增加通報單申請案提送審查小組審查。
109.05.12-修訂本處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
108.12.31-本處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
107.12.24-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無新增工項免送採購評議小組審議原則。
106.01.09-有關「 調整契約上限無涉及變更設計金額者,無須提送採購評議小組評議」以加速行政作業程序。
105.10.11-有關「採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無須提送本處採購評議小組評議」以加速行政作業程序。
107.04.23-有關「道路銑鋪通報單設計方案提送評議決議,請設計單位通知設計顧問公司及養護工程隊之轄區分隊派人出席評議小組會議」。
107.06.20-設計科(維護、共管、規設)於設計階段開立通報單時,應邀請養護隊出席現場會勘及通知養護隊會同列席評議小組會議。
107.01.15-有關「通報單設計方案提送評議小組審議」決議,業務單位預先製作簡報資料及其內容。
103.03.31-業務單位於簽報辦理變更設計原則時,涉及一式計價 之工項,參考103年3月31日簽准奉核之會議紀錄結論檢討辦理。
99.03.26-為簡化作業流程,本處相關科室辦理勞務契約變更案件,採直接簽報處長核准方式,無須再將變更設計原則提送本處採購審查小組審議(採購評議小組會議)(本處勞務契約變更之標準作業程序)。
108.06.17-有關勞務契約變更案件,原則上依民國99年3月31日本處研訂「勞務契約變更之標準作業程序」會議結論無須送採購評議小組審議,惟案件送總工程司室與主任秘書室時仍依長官核判個案複雜度而決定是否送採購評議小組審議。
108.06.17-共同管道科與維護工程科日後道路及人行道等相關設計案,先以分會方式通知養護工程隊表達其意見,且需派轄區分隊人員出席採購評議小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