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藝術又稱為行為藝術
行為藝術是指藝術家選擇在時空上直接在觀眾面前製作作品。
從二十世紀初的達達「超現實主義」,乃至於二次大戰後興起的維也納行動派、偶發藝術、福魯克薩斯等,不但影響了現代藝術發展,也對後世藝術面貌有著啟發性作用,它不僅是一種探索人類身體與意志的界面,也是一個通向自我解放的主要途徑。
大致上來說,行為藝術往往有著反敘事、無調性、重覆性、過程性、隨機性、隱喻性等特色,或者如破除鏡框式舞台、排除過多戲劇舞台及聲光效果等,而慢慢發展出一套有別於表演藝術的美學觀。
行為藝術並不特別強調身體美感或表演技巧,也不太透過身體再現某個敘事情節或寓言,而是經由行為本身彰顯藝術家的觀念,並進一步擴大至外在空間環境乃至於社會層面,而這都指向核心觀念部份,它不必過度依賴傳統具體生產的藝術形式,而在於透過身體行為來擴張人類身體感知及潛能,進而達到某種藝術理想或精神超脫之可能。
“現場藝術”一詞在1980年代中期在英國開始使用,是出於藝術專業人員的挫敗感而誕生的,因為他們解釋了擴大或逃避使用類別的藝術實踐。藝術家創作的作品並非完全是舞蹈,不能被稱為劇院,不屬於所提供的任何類別。
自從1970年代以來,行為藝術在美國已經成為一種流派,但“現場藝術”一詞卻試圖承認基於現場藝術實踐的多樣性。
現場藝術可能包含表演以外的許多其他元素,但建立在一個概念框架中,表演者(導演,“行動者”)是藝術家。身體即使與觀眾處於同一空間,也不一定是“表演”的。當然,這在戲劇意義上並不是“假裝自己”。
現場藝術為藝術家提供了一個避風港,他們的作品不符合傳統名稱的規定,並賦予了這些做法在當代文化中合法性。
但是,儘管“現場藝術”一詞相對較新,但現場藝術的實踐和方法學具有清晰的歷史和血統。
總是有一些藝術家在自己學科的邊緣工作,他們在既定的準則之外嘗試雕塑家,舞蹈家和演員的意義。
許多藝術家已經離開美術館和劇院,並尋求更多的公共場所和特定場所來進行創作。這個城市本身已經成為一個畫廊。對於某些人來說,這是對商業藝術品市場的一種反應,在這裡藝術品成為離散的商品,這些商品作為投資購買,產生價值並出售。
他們選擇拒絕這種商品拜物教,通過創造一旦完成就消失的,處理現在和現在的工作,而很少將其掛在畫廊的牆上。
現場藝術家可能會發現他們的關注點圍繞形式問題而旋轉,嘗試表演或事件的可能性。他們可能關心身體的政治;發現自己的身體被邊緣化的藝術家(例如,因為他們是女性或黑人),將他們的身體擺在工作的最前沿,以此來控制圍繞自己身體的話語。在日益發展的技術時代,電子人的藝術家通過電子媒體擴展了人體。身體只是相互連接的過程網絡中的一個元素。
但是,至少對“現場藝術”的定義必須要有一定的抵抗力。也許之所以稱為“實時”,是因為它尚未被歸類。這是變化和挑戰的實時過程。在“普通英語”和“透明”的文化氛圍中,這種失誤,也許比其他任何事情都重要,使它成為二十一世紀初進行工作的一個極具吸引力的地方。
通過藝術家或其他參與者執行的動作而創建的藝術品,這些動作可能是實時的或已錄製的,是自發的或腳本的。 代表作品:Mona Hatoum 《Performance Still》1985,1995
行動主義是德語中行為藝術總稱的英文版本,專門用於1962年成立于維也納的維納·阿基蒂斯主義組織Wiener Aktionismus,其行為故意令人震驚,通常包括自我折磨 代表作品: Arnulf Rainer 《Untitled (Face Farce)》1971
發生的事件是演出者在1950年代末和1960年代初創作的戲劇活動。 代表作品:Jim Dine 《The Crash#2》1960 發生是表演藝術的先驅,反過來又從達達和超現實主義的戲劇元素中出現。 這個名字最初是由美國演出者艾倫·卡普羅(Allan Kaprow)于1959年在1959年10月4日至10日在紐約魯本美術館(Reuben Gallery)舉行的為期六天的展覽中以「六個部分分成十六個部分」的形式使用的。 發生事件通常發生在畫廊內創建的環境或裝置中,涉及燈光,聲音,幻燈片投影和觀眾參與的元素。 他們在1960年代激增,但被表演藝術所取代,而表演藝術的關注點越來越集中在演出者的行為上。 邁克爾·柯比(Michael Kirby)在1965年出版的著作《發生》(Happenings)中可以找到有關早期事件的詳細說明。
其他著名的事件創造者包括Claes Oldenburg,Jim Dine,Red Grooms和Robert Whitman。 吉姆·丁(Jim Dine)在1960年創作的版畫《崩潰》(The Crash)中涉及的繪畫作品是他在1960年發生的車禍(The Car Crash)的道具。
由於行為藝術在台灣的發展,隨著社會環境變遷而有其階段性,而此階段性並不明顯,大體上可將其粗略歸納為1978年至1987年解嚴前、1988年解嚴後至1997年,以及1998年至今三個階段。
以1978年作為劃分主要是以謝德慶在紐約正式發表的第一件作品開始,加上中美斷交,台灣國際情勢詭譎多變,此情形一方面導致了台灣主體意識的曖昧模糊,另一方面文藝界也開始反思台灣文化的主體性,此時期作品多傾向顛覆傳統美學與藝術體制約定俗成的審美概念,一方面批判體制所可能帶來對藝術的宰制,另一方面則從否定中找尋藝術出路。
1988年解嚴後至1997年,隨著政治與社會體制鬆動,藝術界也瀰漫著一股社會批判氣息,而解嚴的前後幾年間,則有較多反抗姿態與社會批判的作品出現,有些藝術家開始積極地參與社會改造工程,他們傾向以一種事件性與批判性的姿態切入時局,對社會充滿入世熱情,或多或少也希望透過行為藝術改變社會,不但反映了社會脈動也展現了藝術的積極性格,對劇烈變動下的社會價值觀也提出思考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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