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前鎮區仁愛國民小學平板電腦管理與使用原則
中華民國111年08月16日訂定
壹、 目的
為有效發揮教育部配發平板電腦輔助本校教師教學及協助學生習之功能,健全設備之管理與維護作為,特訂定「高雄市前鎮區仁愛國民小學平板電腦管理與使用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貳、 借用及歸還
一、 配合行動學習需使用平板電腦時,請借用教師提前三天至執秘(電腦教室)填寫平板電腦借用申請單,並至學校網路(校網右側)填寫借用日期時間,以利其他老師借用不會重覆;每次借用期限以節為單位,當天借用當天歸還至資訊執秘處。
二、 平板電腦之借用與歸還,須事先與資訊執秘洽商借用及歸還時間(當天歸還)。
三、 借用教師領取平板電腦時,須清點數量及相關配件(如:觸控筆或皮套)。
四、 使用平板電腦時,須採用本校原配發平板之Apple ID,請老師勿擅自修改Apple ID之設定,以免造成公用系統問題。
五、 平板電腦僅提供學校老師以班為單位或教師個人使用,不開放學生個人或家長借用。
六、 歸還平板電腦時,請自行備份個人資料;平板電腦缴回後,不負資料保存之責。
七、 歸還時,借用老師須將所借平板做充電動作,插人充電車充電。
八、 經登記領用後,逾時未歸還者紀錄備查,若違反規定兩次,取消其借用權利。
九、 本校平板電腦由教育局(部)後端監控,請依規定正常使用。
參、 保管與使用
一、 借用者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之責,避免平板電腦受到污損,並應遠離易會讓設備損壞之環境(如遠離火源或尖銳物品等)。
二、 借用者於使用設備期間不可拆卸設備(含皮套)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非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私自變更系統原始設定,任何軟體安装皆須經資訊執秘同意,若違反規定造成平板電腦故障,須自行負擔送修(送教育局承攬商)費用。
三、 任課教師負有監督學生於課間正確使用平板電腦及維護設備完好之責任與義務。
四、 借用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使用平板電腦應遵守著作權保護及各種法律規定;若因借用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五、 平板電腦僅應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自主學習,嚴禁學生使用於線上遊戲、聊天交友,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之事;若經察覺借用人違反本項規定,即刻取消其借用權利,收回平板電腦。
六、 平板電腦為輔助學習工具,於課堂中未取得授課教師之允許,學生不得自行擅用設備。於課堂中使用該設備時,僅限於該堂課有關之學習活動,不得從事無關該堂課程之利用。如違反本規定經任課教師反應者,取消其借用權利。
肆、 損壞、遺失處理與賠償
一、 使用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順利運作時,應主動通知資訊執秘,並將設備歸還,交由資訊執秘檢視。
二、 若有下列情況時,應負賠償責任。
1. 設備於借用期間因使用不當以致損壞時,送廠维修之費用。
2. 相關配件不慎遺失或損壞時。
3. 設備若遺失或損壞程度無法修復時,借用者應購同型設備賠償或以原設備購買金額賠償校方。
伍、 其他注意事項
一、 遇有特殊情形,資訊教師有權通知借用單位或借用人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借用者不得異議,並需配合辦理。
二、 借用人應了解本原則所訂定之借用人之權利與義務,方得進行借用。
三、 本原則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 本原則經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