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工程師學會高雄市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中國工程師學會之分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絡工程師,研究工程學術,協力發展中國工程建設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章程係依據中國工程師學會(以下簡稱總會)章程訂定。

第二章  會  務

第  四  條

本會會務如左:

(一)舉行工程學術演講及設立分類研究機構。

(二)徵集圖書、標本、模型,調查國內外工程事業以供參考。

(三)接受公私機關之委託、研究並解答工程問題。

(四)刊發會誌、會報及有關工程之各項圖書刊物。

(五)研究有關工程之各項學術及其教育事項。

(六)協助會員介紹職業。

(七)聯繫各專門工程學會工作。

(八)其他有關工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為總會在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地區之會員,計可分為左列四類:

(一)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三)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

第  六  條

凡對工程學術、工程事業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或傑出成就,年逾五十歲之本會資深個人會員或曾擔任總會理事長之資深個人會員,由總會曾任理事長十人以上之署名推荐,並詳列特殊貢獻或傑出成就之事蹟,經總會理事會聘設審查小組初審核格後,送請總會全體理監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複審,經三分之二以上理監事之通過,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七  條

凡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由個人會員一人之證明,請求入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但專科學校三年制畢業者,須有一年之工程經驗;專科學校二、五專畢業者,須有二年之工程經驗;高工學校畢業者,須有四年之工程經驗。

第  八  條

凡與工程界有關係之機關學校及其他學術團體或公民營企業由個人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總會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其代表應符合本會個人會員資格。

第  九  條 

凡對工程事業、工程學術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而非本會會員者,由總會理監事十人以上之署名推荐,並詳列特殊貢獻之事蹟,經總會理事會聘設審查小組初審合格後,送請總會全體理監事之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  十  條

凡本會會員有自願退會者,應具函申述理由,並經總會理事會認可,方得退會。

第 十一 條

凡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個人會員十人以上之署名檢舉,報經總會監事會查明屬實者,送總會理事會將其停權,或送總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除名。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應有左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信條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推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免繳常年會費)。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員應享左列之權利:

(一)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推派之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贊助會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本會會員得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事業之利益。

(四)本會會員得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第四章  組  織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另依總會規定選出會員代表,於總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會員代表名額依本會個人會員人數在總會所佔比例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選舉依總會之選舉辦法辦理。

第 十六 條

本會理事會置理事二十三人,候補理事七人,均由有選舉權之會員票選之。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 十七 條

本會監事會置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有選舉權之會員票選之。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監事每屆選舉由理事會授權司選委員會辦理有關選務工作。本會司選委員會委員為上屆理事長、上屆及現任 常務理事和常務監事,並以現任理事長為召集人。

第 十九 條

理監事候選人,由個人會員自由向本會登記候選,登記名額為應選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時由司選委員會提名補足,其補足部份經理事會通過後併列選票,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為限。

(一)右列選票應由司選委員會在選舉前二個月內備妥以利選舉。

(二)理監事選舉由會員集會票選,並當場公佈選舉結果,必要時得以通信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第 二十 條

本會理事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順序遞補以補足其所補人員之任期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就個人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聘期二年,秉承理事長及理事會之命,負責推動本會會務。

本會為便會務工作聯繫推進,得置副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就個人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聘期二年。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立各項委員會分掌會務,其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人選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各部門得任用職員及助理處理會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新舊任理監事之交接,應於會員大會閉會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五章  職  權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修定本會會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會務重要計畫與預算、決算之審核。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七)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並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不能執行會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召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擬定會務方針,年度工作計畫及重要事項。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七)擬定經費預算與決算。

(八)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本會會務之進行及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定本會預算決算。

(三)監管本會基金。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七)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 三十 條

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實際處理事務,並溝通各部門之業務關係。

第六章  會  議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臨時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理事長決定之,但每年至少舉行四次。會議以過半數為法定人數,監事列席會議,秘書長及各委員會、專案小組負責人列席並得因討論關涉事項,邀請前任理事長及前任常務理監事列席會議,理事長並得為決定重要會務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各級會員之會費由總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第三十四條

個人會員一次繳足十年之常年會費作為永久會員,以後免繳常年會費。

第三十五條

各項會費皆由總會收取,本會得視舉辦活動情形向總會申請補助。

第三十六條

凡各專門工程學會之各級會員加入本會時,得免繳入會費,但各專門工程學會入會費低於本會標準時,應補足其差額。

第三十七條

各種會員常年會費,應於該年六月底前繳齊之。

第三十八條

凡會員逾期至年底仍不繳會費者,經由總會理事會核定後列為停權會員,停權會員停享會員應享之權利,但仍保留其會藉。停權會員申請復權時,除繳付當年度會費外,並補繳上一年度會費後即予復權。

第三十九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特別捐款,其用途並由理監事會決定之。

第八章  附  則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提出修正意見,或經榮譽會員或個人會員十人以上之簽署,提出修正意見,交理監事會審查,審查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經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且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會員通過後決議之。

第四十一條

本會各項辦事規則另訂之。

第四十二條

本會如解散後,所有賸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通過後,經總會理事會及主管官署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