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章程係依據中國工程師學會(以下簡稱總會)章程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訂名為「中國工程師學會花蓮分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花蓮縣、宜蘭縣及台東縣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該區域內。
第四條
本會會務依總會章程第二章第四條之規定訂定如下:
(一) 舉行工程學術演講。
(二) 接受公私機關之委託、研究並解答工程問題。
(三) 刊發有關工程之圖書刊物。
(四) 研究有關工程之各項學術及其教育事項。
(五) 協助會員介紹職業。
(六) 聯繫其他學會之工作。
(七) 其他有關工程事項。
第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六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監事會,均由會員票選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
法遞補,以補足該任其為限。
第七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監事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訂之。
第八條
本會理監事每屆選舉,由理事會授權司委會辦理有關選務工作,以當屆理事長為司選委員會召集人,以最近曾任本會理事者四人為司選委員。
第九條
司選委員會於每屆改選前,提出應選出之理監事同名額以上之候選人名單,但被選舉人得不限於名單上之候選人。
(一) 理監事由會員大會中票選,並當場公佈選舉結果。
(二) 理監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第十條
理監事當選人名單,由當屆理事會分呈總會及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由理事會推舉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互選之。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設各種委員會及研究小組,其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人選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二年續聘得連任。
第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長及會計各一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 之。
第十六條
本會得設秘書一至三人由秘書長遴選核請理事會聘任之。
第十七條
本會職員均為義務職。
第十八條
本會新舊理事長及職員之交接,應於大會閉會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分:(一)正會員、(二)仲會員、(三)初級會員、(四)團體會員、(五)名譽會員。
第二十條
凡居住於花蓮縣、宜蘭縣及台東縣境內之中國工程師學會會員,均為本會會員。
第二十一條
凡與工程界有關係之機關學校或其他學術團體,由會員三人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二十二條
凡對工程事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者,由會員十人以上之屬名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二十三條
凡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十人以上之署名檢舉,報經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報請總會處理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信條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向總會繳納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應享下列之權利:
(一)正會員及仲會員均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初級會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團體會員與正級會員同。
(四)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決定會務方針及重要事項。
(二)討論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三)討論總會交辦事項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修訂本會會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會務重要計畫與預算、決算之審核。
(四)團體之解散。
(五)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六)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擬定會務方針,年度工作計畫及重要事項。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七)擬定經費預算與決算。
(八)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三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理基金。
(二)審查預算及決算。
(三)調查及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特殊事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延期舉行,或臨時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得酌情延期或召開臨時會由理事長決定之,但每年至少須舉行四次,會議以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舉行會議時,監事得列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舉行會議時,秘書長、會計及各委員會及研究小組召集人均應列席會議。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為決定重要會務,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以理事長為主席。
第三十六條
理監事不能出席,或列席會議,得委託其他理監事為代表,每人以代表一人為限,代表者之總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
第三十七條
會員入會費和常年會費按總會章程第七章之規定辦理,本分會不得再收取。
第三十八條
本分會經理事會之決議,得接受特別捐款,其用途並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總會章程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章程之修改,應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正會員十人以上之簽屬,提出修正意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提請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通過決議之。
第四十一條
本分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