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林內鄉重興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109.08.28校務會議通過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
借用
(1)借用學校載具應確實填寫借用(使用)申請書,借用時應當面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並現場點收完畢;借用人繳回載具前,應自行備份個人資料及清除所
有自行下載非屬原有載具之內容、檔案及應用軟體。
(2)借用學校載具應以當日歸還為原則,倘因教學或學習用途須長期借用,應提具理由向校方專案申請,期限應以學期末歸還為原則。
(3)借用學校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學校相關單位共同處理,並由學校定期召開相關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5、使用與保管
(1)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等應用軟體。
(2)使用載具應注意網路及使用禮儀,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3)借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4)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借用人不得自行拆解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5)倘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學校相關單位,由學校指定業者協處,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6)借用學校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損壞者須全額賠償,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學生長期借用載具資格。
(7)學校載具應保管於校園內設有保全管理之場所或充電車內;長假期間載具應集中置於學校指定之管理場所。
6、本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奉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