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訂者】賴金旺
【說明】
「作證」、「做證」皆為進行舉證之事,常用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證據或證詞,音讀為ㄗㄨㄛˋ ㄓㄥˋ。二者具有相同的音義及用法,僅用字不同,互為異形詞。
由詞義分析,「作證」、「做證」中的「作」、「做」為進行、舉行的意思。探究二字之字義源流:「作」見於漢代的《說文解字》,本釋為興起、振作的意思,另有充當、擔任的意思,又有進行、舉行的意思,如明代的《水滸傳》:「都頭恁地忘了?前項他也曾來與都頭作慶,他家只在獅子街巷內住。」「做」未見於《說文解字》,金代的《四聲篇海》見此字,是「作」的後起俗字,有做事、從事、充當、擔任的意思,又有進行、舉行的意思,如《水滸傳》:「總管息怒,既然沒了夫人,不妨,小人自當與總管做媒。」至於二詞在文獻中的用例,「作證」可見於明代的《金瓶梅》:「武二還了飯錢,兩個下樓來,吩咐鄆哥:『你回家把盤纏交與老爹,明日早上來縣前,與我作證。』」「做證」則較常見於近現代文獻。
「作證」、「做證」中的「作」、「做」均有進行、舉行的意思,皆貼合詞義,惟「作證」見於較早的文獻,且現今使用亦較為普遍,故以「作證」為推薦詞形。相關的詞語如「作夢/做夢」、「作秀/做秀」、「作案/做案」亦然,分別以「作夢」、「作秀」、「作案」為推薦詞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