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必須準備「全戶設籍資料」、「居住事實證明」、「優先入學證明(無則免附)」或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做為錄取排序依據。
「全戶設籍資料」是指:所稱之全戶,係指學生與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一人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於同一戶籍內,請提供新式(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以供審查。
居住事實證明文件為下列三者之一:
(一)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年房屋稅單(房屋所有權人是學生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所有)。
(二)房屋租賃契約證明及其他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三)公家機關宿舍配住證明。
前項其他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為水費收據、電費收據、三個月內不定期家訪同意書等,由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認定。
優先入學證明為:
(一) 列冊低收入戶學生。
(二) 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 持有重大傷病卡者。
(四) 父母雙亡者。
(五) 兄姐在校就讀者(113學年度就讀本校一至五年級)。
(六) 鑑輔會安置公文。
(七) 本校現職教職員工子女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