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中區)

交通部觀光署委託中華民國旅行業經理人協會辦理

113年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中區)

報 名 簡 章

一、   本會經交通部觀光署委託辦理113年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中區),自即日起開始接受報名。

二、   參訓資格:符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資格者。

三、      訓練期間:

第1期:自113年9月23日起至113年10月3日

(另視實際報名情形增開期別)

上課時間為每日上午9時至11時50分,下午13時至16時50分或17時50分止。(星期六、日不上課;訓練單位保留調整變動權利)。

四、      訓練時數:節次為60節課,每節課為50分鐘(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10分之1)。

五、      訓練人數:每期以100人為限,未達50人不開班,額滿截止(以報名先後順序為準)。

六、   訓練地點:

臺中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訓練教室(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360號8樓之2)

七、   訓練課程:

以旅行業經理人經營實務為主(如觀光政策法令、旅行業經理人需具備之專業知識、輔導性之財務及電子商務、現代企業經營理念等內容)。

八、   報名手續及費用:

(一)   備妥所需證件等資料,請將相關資料親送、郵寄掃描或傳真至406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360號8樓之2,臺中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電話:04 -22464888,傳真:04-22434663)辦理,本會將彙送交通部觀光署查詢參訓資格,經審核符合參訓資格者,將另行通知上課。

(二)   參訓學員需於接獲本會通知後3天內繳納訓練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另於結訓測驗合格後,須再繳交結業證書規費新臺幣500元整。

<繳款方式>(※請確認符合參訓資格後再行繳費)

臨櫃繳納:持現金至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360號8樓之2繳納。

有價證券:開立即期支票(支票抬頭臺中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銀行繳費:戶名:臺中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台中銀行北屯分行(金融代號:053)帳號:087-22-0014201

 

九、   各類參訓資格報名所需資料:

1.   曾任旅行從業人員及領隊、導遊者:

(1)    附表1.報名表

(2)    附表2.冒名頂替參加訓練切結書

(3)    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4)    2吋相片4張及護照內頁(清晰)影本(照片頁)

2.   曾任海、陸、空客運業務單位主管3年以上者:

(1)    附表1.報名表

(2)    附表2.冒名頂替參加訓練切結書

(3)    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4)    2吋相片4張及護照內頁(清晰)影本(照片頁)

(5)    附表3.任職陸、海、空客運業務切結書

(6)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應含被保險人姓名、與切結書公司名稱相符之投保單位名稱、與切結書起訖日期相符之生效/退保日期),如係公司代表人則附公司主管機關(各直轄市政府/經濟部)董事長變更核准函影本

3.   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主講觀光專業課程2年以上者(不限定觀光科系):

(1)    附表1.報名表

(2)    附表2.冒名頂替參加訓練切結書

(3)    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4)    2吋相片4張及護照內頁(清晰)影本(照片頁)

(5) 主講觀光專業課程2年以上證明(含課程表及講師姓名,並加蓋授課學校教務處戳章)

4.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業務部門專任職員3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或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部門專任職員5年以上者:

(1) 附表1.報名表

(2) 附表2.冒名頂替參加訓練切結書

(3) 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4) 2吋相片4張及護照內頁(清晰)影本(照片頁)

(5)行政機關/公會出具之服務證明(含任職單位、職稱及姓名,並加蓋戳章)

※學歷證明如持外國文憑者,須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妥國外學歷採認,並附採認證明文件及中譯本,採認請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十、   注意事項:

(一)報名繳費後至上課前7日提出退訓申請者,得申退訓練費用7成,逾期不予退費;申退費用將於訓練課程結束後3個月內匯入申請人帳戶內;未於期限內申請及開訓當天未報到者,除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5條之3但書所列情事外,不予退費。請注意訓練起迄時間,報名時須注意,以能參加受完全部課程者為限。退費須檢附下列資料:

1.   退費申請書

2.   收據正本

3.   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帳戶號碼

4.   無法參訓之具正當事由證明文件

(二)如遇颱風、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是否上課,將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所停課程須延後完成,不得以延期為由要求調他期補課,請學員務必預留延長受訓之時間(至少5天)。

(三)訓練期間60節課,每節課為50分鐘,缺課不得逾6節次,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10分鐘以上者,以缺課1節論計(現場由駐班輔導員點名)。

(四)結訓測驗成績以100分為滿分,70分及格。

(五)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7日內補行測驗1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

   不得結業;未測驗者為缺考,不得申請補行測驗。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1.缺課節數逾1/10(6節)者(每節課由專人點名,每節遲到或早退10分鐘即以缺課1節論計)。

2.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3.報名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4.受訓期間對講座、駐班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5.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前述第2至4款情形,經退訓後2年內不得參加訓練。

(七)受訓上課期間行動電話請關機或保持靜音,如有必要接聽電話者,請移駕至教室外使用。

(八)安全:

1.訓練期間將為學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意外死亡險新臺幣200萬元及意外事故醫療險新臺幣10萬元。

2.地震應保持鎮靜遵守秩序,狀況允許時速離教室。

3.如有意外事故,應迅速報告學員長或駐班輔導員。

4.如遇空襲,依指示逕向指定位置避難。

 


「旅行業管理規則」參考條文

第15條    旅行業經理人應備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交通部觀光局(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訓練合格,發給結業證書後,始得充任: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二年以上者。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海陸空客運業務單位主管三年以上者。

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四年或領隊、導遊六年以上者。

四、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三年制專科學校、大學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規定學分三分之二以上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四年或專任職員六年或領隊、導遊八年以上者。

五、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十年以上者。

六、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主講觀光專業課程二年以上者。

七、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或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五年以上者。

大專以上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觀光科系畢業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年資,得按其應具備之年資減少一年。

第一項訓練合格人員,連續三年未在旅行業任職者,應重新參加訓練合格後,始得受僱為經理人。

 

第15-3條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者,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局(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人員,報名繳費後至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第15-4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節次為六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

        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

 

第15-5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申請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15-6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三、報名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四、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經退訓後二年內不得參加訓練。

 

第15-9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者,於繳納證書費後,由交通部觀光局(署)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其補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