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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3期)計之;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 註:期以月計算
月息百分之2.5 (每萬元250元) 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當票持有人在滿當期日前,得於當舖業營業時間隨時持當票取贖質當物;取贖時,應將當票繳回當舖業,並於當票副聯簽註已取贖質當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