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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簽證及申報作業,所應檢備之相關文件如下:
1. 使用人及所有權人資料(身分證影本),所有權人多人時,皆需檢覆個別資料。
2. 建築使用執照影本二份。(可以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代替或重新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3. 房屋權利證明影本二份。(建築改良登記物謄本或所有權狀)
4.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份。(或立案證書)
5. 申報範圍現況平面圖,消防設施及空調管線配置圖。
6.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二份。(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由申報人簽章) 證件包含: (1)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或內政部核發之材料證明文件 (2)出廠證明書(應有數量及材料規格) (3)施工證明書(應註明何種材料施作於何處、數量多少)
7. 若有昇降設備、特殊供電設備,需提供電氣技術人員之檢驗報告影本二份,並由申報人簽章,註明與正本相符。 (1)電氣人員之檢驗報告影本 (2)電氣技術人員證書、影本 (3)昇降設備保養維護紀錄表影本(最近三個月) (4)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
8. 近期公共安全檢查記錄表。
9.公共意外保險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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