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司法院等政府部門正著手修改法規試圖讓跨國同志伴侶可以在台結婚、生活。但是,除了法律問題之外,擋在許多跨國同志伴侶面前的還有另一座大山——境外/機場面談制度。這座大山影響著23個國家和地區同志與台灣同志在台灣結婚,並且在台灣團聚的權利!我們認為,在修改法規同時外交部、陸委會與移民署應一併廢除此歧視性的行政制度,才能真正徹底保障同志伴侶在台團聚。否則,所謂的「愛無國界」也是口頭上的說法而已。
愛尚未無國界,涉民法修法只是做一半!
1月22日,司法院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46條修正草案,該草案修改跨國伴侶在台灣登記結婚要件,不需要外國籍伴侶所在國家的結婚證明。這意味著依據該草案,除台灣認定的28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之外,其他暫沒有開放同性婚姻的國家的外國人也能跟台灣人結婚。司法院更在其新聞稿中表示「愛無國界,我國國民無論選擇本國人或外國人成為伴侶,都應該受到國家同等的保障」。
然而,我們想要提醒,即使涉民法46條修改草案依司法院版本通過,仍不足以保證跨國同志伴侶的團聚權利。目前,根據外交部及內政部相關規定,包含印尼、菲律賓、越南及中國大陸在內的23個國家和地區,外籍一方伴侶團聚前需要特別接受結婚面談才能獲得來台灣的簽證。面談要件之一是雙方在外籍一方伴侶國籍地的結婚證明。根據此行政規定,即使司法院對於「涉民法」修法成功,外交部、陸委會及移民署不處理面談機制,同志伴侶也會因為面談機制的存在而無法入境台灣,更遑論在台灣結婚,取得合法的居留權利。據我們的瞭解,目前外交部等部門確實沒有這樣的打算。
簡單來說,由於外交部及移民署管轄的面談制度的存在,涉民法的修改仍無法讓23個國家與地區的同性外籍人士與台灣人結婚。
涉民法修法前無法結婚的跨國同志伴侶在修法後會面臨的狀況
面談制度歧視又荒謬,趁此時機應全面廢除!
事實上,結婚面談被詬病已久,早已被新住民、人權、性別團體批評為歧視性制度,曠日費時又荒謬至極,純粹造成跨國伴侶團聚的障礙。此障礙過去不但使得異性戀婚姻伴侶重聚艱難,如今更是隔絕了同志婚姻伴侶團聚的可能,我們呼籲應趁此時機全面廢除結婚面談機制,徹底保障跨國同志伴侶團聚的權利!
面談制度的問題有三:
其一,面談制度無裁量標準,已涉嫌侵害人權。
根據移民團體過去的紀錄,面談的問題千奇百怪,從結婚當天吃了什麼、宴請多少人等難以回答的細碎問題到新婚內褲是什麼顏色等幾近羞辱的私密問題,都曾被面談官員提出過。面談官員到底如何判斷婚姻真假?幾乎全憑主觀認定。更進一步可以追問,究竟何謂「假結婚」?為何主管機關預先認定這些國家/地區的人民與台灣人結婚就有假結婚嫌疑?面談制度的問題在於,其預先假設此23國家地區與台灣人的跨國跨境婚姻為「假結婚」,然後再試圖用各種試煉來要求當事人證明婚姻「真實性」。這種有罪推定的做法無合理性也無必要性。面談制度的結果,不是憑制度檢視婚姻真實性,而是因制度而打造出了婚姻的真假!
其二,面談機制是差別待遇。
問題在於,因何選定這23個國家和地區需要做結婚面談,其標準並不明確,外交部從未解釋過將這些國家列入名單的理由。因為結婚人數多嗎?然而,泰國、菲律賓和柬埔寨的跨國伴侶需要面談,比例高於上述三國的來自港澳地區的跨國伴侶卻不需要。是因為要防止人口販運嗎?但是人口販運集團往往比真正結婚的伴侶更加深諳面談套路,真正需要團聚的家庭有時則反而無法通過面談團圓。無法給出合理理由,而將來自23國和地區的伴侶單獨挑選出來進行審核,已然構成差別待遇。
其三,面談程序曠日費時,令跨國跨境婚姻者心力交瘁。
境外面談或機場面談從排隊等候、準備材料到完成可能不止一次的面談曠日持久。除大陸伴侶之外的其他外國籍伴侶需要在本國進行面談,但該伴侶可能已經離家多年,或是該國離台灣遙遠,台灣伴侶要前往一趟往往需要長期請假,嚴重影響雙方的工作與生活。面談制度卻根本不考慮這些現實情況,強迫當事人和台灣伴侶回到外籍伴侶母國辦理相關證件手續。對於同志伴侶來說,因為無法在當地辦理結婚,所以根本無法完成結婚程序;對於異性戀婚姻者來說,現在疫情全球爆發的情況下,跨國移動也難如登天。更遑論申請後數月的等待,以及面談未通過所致的後續波折。其中的路途漫漫、時間金錢精力成本的損耗已如荊棘般刺傷跨國伴侶雙方。
不分性別、不分國籍跨境伴侶的團聚權利應受保障!
我們非常欣慰看到台灣更加開放,擁抱更多跨國同志伴侶。但是基於如上理由,若僅有司法院版本的「涉民法」46條的修正草案,實際僅僅惠及涉及23個需要結婚面談的國家和地區之外的同志伴侶,如此聲稱「愛無界限」是虛偽的。
因此,我們呼籲外交部、陸委會與移民署全面廢除結婚面談機制(包括境外面談與機場面談)。來自23國家地區與台灣人的跨國跨境婚姻應與其他國家跨國伴侶適用相同的入境審核機制。敬邀各團體與個人加入連署,爭取徹底保障不分性別、不分國籍的伴侶的團聚權利!
連署發起團體:跨境酷兒連線
參與連署團體: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境外生權益小組Taiwan International Student Movement、破麻電台Slut Radio、香港跨性别资源中心、土拉客實驗農家園、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懷火Reignite、華語教學迷因、愁城、共犯結構、台灣跨國同婚平權聯盟、Otter Publishing、台大女性主義研究社、在臺澳生關注小組、體液週報、彰師性酷社、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持續增加中......
參與連署學者:林文蘭(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副教授)、王智明(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劉紀蕙 (陽明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教授)、甯應斌(中央大學哲研所特聘教授)、蔡晏霖(陽明交通大學大人社系副教授)、蔡華臻(陽明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助理教授)、黃德北(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陳信行(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夏曉鵑(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丁乃非(中央大學英語系教授)、何春蕤(中央大學講座教授),持續增加中......
目前台灣人和來自23國家和地區人結婚,伴侶雙方需要面談,包括:泰國、印尼、越南、柬埔寨、菲律賓、緬甸、塞內加爾、奈及利亞、喀麥隆、迦納、甘比亞、巴基斯坦、蒙古、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烏茲別克、印度、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孟加拉、中國大陸。
以台灣和越南伴侶要結婚為例,根據台灣駐越南代表處規定,流程為:1. 台灣人申請單身證明驗證,需要伴侶雙方親自到場。2. 雙方在越配縣郡認為會結婚登記。3. 在越申請結婚登記書驗證。4. 預約登記結婚依親簽證面談日。5. 面談。6. 如果面談通過,可回台灣登記結婚。7. 越配繳交簽證相關證件。8.越配領取結婚團聚簽證。
除了台灣和中國大陸的伴侶,來自台灣和其它22個國家的跨國伴侶都要在外籍一方伴侶的國籍地面談。因為台灣和中國大陸的特殊關係,陸台配被允許在台灣機場或港口面談,但申請面談需要的資料不變,在中國的結婚證明是必須的。
1月22日,司法院通過《涉民法》第46條修正案草案,在新聞稿中,司法院說「至於台灣人與大陸人民的婚姻,必須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所以不在此次涉民法修正草案的範圍」,雖然並沒有錯,但是容易給人「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志伴侶不能依法在台灣結婚」的錯誤印象。
事實上,正是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台同志伴侶早在748施行法通過,即可登記結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一款「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第53條「夫妻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之法律」。此處所提及的台灣地區之法律包括748施行法。1月28日陸委會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也即承認,兩岸同性結婚已經有法律基礎。所以在法律上,中國大陸和台灣的同志伴侶可以依台灣法律結婚。
但問題是,只要針對兩岸婚姻的機場面談機制不更改,兩岸同志伴侶無法入境台灣團聚,自然也無法在台灣辦理結婚。這是面談機制此一行政程序造成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