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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進用身障員工現況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34人以上公家機關,進用具就業能力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百分之三;67人以上私立企業及機構,不得低於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每未足額一人,機關或企業每月須繳納二萬四千元差額補助費,作為身障者就業基金。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輔導、查核及改善情形應納入評鑑指標項目。
那麼企業會如何因應呢?
歸納後大致分成3種情形:
1. 不配合態度:企業寧可按月繳罰款也不雇用身心障礙者,勞動部統計全國須進用身障者的義務單位1萬7634家,其中1626家連續二個月未足額進用,比率將近一成。有業者說任用一名身障員工,但工作出狀況影響團隊,因此寧可繳差額補助費;也有業者擔心身障者工作受傷,恐有職災補償等問題,不願承擔風險。
2. 全力配合態度:企業以呵護者角度對待企業身心障礙工作者,全面建構完整的身心障礙者工作權(right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o work)體系,包括:無障礙工作環境,特別關照並合理調整,僱用更多的身心障礙者。
3. 一視同仁的均等態度:企業讓身心障礙者擁有正規工作權利,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不僅停止歧視,也無法享受特殊待遇。與一般員工享有公平一致的勞動條件與職業訓練的機會。
要如何和身障員工互動和相處成為企業的一門大學問
面對身障人士,一視同仁比視而不見和憐憫更加善良。「餵魚吃不如教他釣魚」,企業應該擴充職訓內容,改善身障者就業環境,讓身障者能夠自立,滿足企業職缺及身障者需求。對許多身心障礙者來說,只要有適當的輔助器材,給他們無障礙的環境,多一點包容、溝通和學習機會,他們的工作能力不會比一般員工差。認真、專心、穩定是大部分身心障礙者的優點,而且他們一旦完成職前訓練、試用見習,後續可保証就業穩定度高、離職率低,對雇主來說也是利好。
身心障礙者不會因為個人的障礙而不被視為一個員工;反之,企業應力除環境障礙,讓身心障礙者也可以平等參與企業運作。身心障礙者不是「不正常」、「特殊」,而是與每一位員工一樣都擁有與眾不同的特質,試著學習認識與接納每一個人獨特的存在價值。
以上摘自 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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