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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納稅義務人
課徵對象及範圍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申報期限
1.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 申報。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2.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申報。
3.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4.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 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稅率及計算公式
1.契稅的計算公式
契稅稅額 = 契價 × 稅率
2.契稅的申報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不動產,其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房屋課稅現值加免稅現值扣除騎樓免稅現值即為契價。)
節稅
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申報
(1) 申報人因買賣、贈與、交換、分割或承典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原則上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該不動產標準價格核課契稅;若其約定移轉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仍以標準價格課徵契稅。
(2) 申報人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應申報契稅;若其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低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時,以領賣、標購或拍定價格課徵契稅。
掌握減免稅規定,減輕您的負擔
(1) 因繼承、遺贈而取得不動產者,免申報契稅。
(2)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 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3)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其買賣移轉契稅第1年免徵,第 2 年減徵 80 %,第 3 年減徵 60 %,第 4 年減徵40 %,第 5 年減徵 20 %,第 6 年起不予減徵。
(建築物興建完成後第 1 次買賣契稅之減免以一次為限)。
(4) 都市更新地區內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建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契稅40%。
其他相關規定
(1) 申報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 3 日,加徵應納稅額 1 %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 不得超過新臺幣 1萬 5,000 元。
(2) 買方所承買之房屋,經查明由賣方的債權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致無法取得 所有權時,買方原先已繳納之契稅,可以申請退還。
(3) 標購人所標購之法院拍賣房屋,經查明係於拍賣時已因被第三人占用而無法辦理點交,嗣經地政機關 依法院通知已為回復原狀之登記,其原已繳納之契稅,可以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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