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規則

112學年度地球科學能力競賽決賽競賽規則

競賽場所除參加競賽學生、評審委員、服務人員外,一律不准進入。

二、 參加競賽學生請著平常外出服裝,勿著學校制服及實驗衣,競賽中配戴競賽證及組別標示背心,並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查驗無誤後,始准參加競賽。

三、 參加競賽學生應準時入場,進場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離開競賽場所,否則取消競賽資格。如有突發事故,必須暫時離開競賽場所,須由服務人員陪同處理,其所耗費之時間不得要求彌補。

四、 參加競賽學生除書寫文具、尺、圓規、量角器外,其他物品不得攜帶入場。於考試過程中,非承辦單位指派者,不得錄音及錄影;競賽過程中如有需使用電子計算機者,由承辦單位提供。考試作答限用黑色藍色原子筆作答。

五、 筆試前應先按清單所列儀器、藥品、名稱、數量,逐一清點,如有缺損應立即向評審人員要求更換或補足。

六、 競賽學生必須於預備鈴響後,始得進入筆試會場,並按編號入座,競賽鈴響後,始可開始作答;鈴響完畢,應立即停止作答。

七、 競賽學生不得在場內高聲喧嘩或隨意走動,不得與他組學生交談或窺視,否則扣其競賽總分十分。

八、 筆試除試題文字印刷不清楚外,監試人員一律不做說明或解說。

九、 競賽時如有違規或偶發事件,由監試人員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 競賽學生對競賽場所設備必須妥善使用,如因操作不當致使器材損壞,無法進行,可報告補充但應酌予扣分,如有故意毀損或應注意而未注意以致毀損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 競賽完畢後,需將實驗器具清洗歸位,如有破損應向評審人員報告。

十二、 參加口試學生應於時間開始前至口試場地等候通知,經三次呼叫不到者,作棄權論。

十三、 參加競賽之學生由承辦單位統一安排住宿。

十四、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隨時補充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