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達能力降低
➤ 產生視幻覺
➤ 記憶力下降
➤ 睡眠障礙
➤ 體重減輕
➤ 提不起勁
➤ 下肢活動緩慢
➤ 失能身心障礙者
➤ 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 65歲以上失能老人們
服務內容
1日間照顧(生活照顧、健康促進、文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備餐服務、社區式協助沐浴、社區式晚餐、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及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日間照顧中心短照服務(護理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及活動安排、交通接送等),日間照顧服務核可上限一日至多服務22人。
2居家服務(到宅提供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
身體照顧服務:基本身體清潔、基本日常照顧、測量生命徵象、協助進食或管灌餵食、協助沐浴、協助沐浴及洗頭、足部照護、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協助上(下)樓梯、陪同外出、人工氣道管內(非氣管內管)分泌物抽吸、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分泌物抽吸、尿管及鼻胃管之清潔與固定、血糖機驗血糖、甘油球通便。日常生活照顧服務:餐食照顧、陪同就醫、家務協助、代購或代領或代送服務、依指示置入藥盒、安全看視、陪伴服務、巡視服務。
◆服務對象
1、實際居住桃園市或新北市,並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期照顧服務請領資格之長照需要者,將予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 級(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65歲以上老人。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3) 55-64歲原住民。
(4)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重病住院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3、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之長照需要者。
◆服務時間
1、日間照顧:營業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至下午5點。
※不含國定假日,如遇國定假日或颱風等特殊狀況或其他因素,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宣布停班則暫停服務。 。
2、喘息服務:週末假日或其他需要服務的時間。
3、延長收托時間為下午5時至中心與受託者協調之時間止。
※延長收托費:每半小時新臺幣100元,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逾半小時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4、居家服務:每週一至週五或假日需要服務的時間皆可
◆收費標準
部分負擔比率(%):一般戶16% 、長照中低收5%、低收入戶0%
※部分負擔比率適用於長照需要等級給付額度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