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貳、目的:
一、落實十二年國教課程與教學相關方案,提升教學品質改善。
二、藉由公開授課落實專業對話,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
三、深化教師專業內涵,鼓勵課堂研究,促進學生有效學習。
參、辦理單位:教務處
肆、實施對象: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授課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伍、辦理方式:
一、校長及每位教師每學年需進行1場公開授課(上學期原則為10-12月間,下學期原則為3-6月間),由教務處排定每學期公開授課教師。
二、備課:每位公開授課教師需在公開授課前完成表1:教學觀察前紀錄表,並與觀課教師(至少1位)討論、完成後印給所有觀課教師
三、觀課:公開授課教師填寫後發放填寫觀課時間,每位教師每學期需觀課2次(每學年4次),觀課教師需填寫表2:教學觀察紀錄表
四、議課:公開授課教師與觀課教師進行議課(至少1位),並由公開授課教師填寫表3:觀察後回饋會談紀錄表
五、相關電子檔:\\nas\Public\教務處\●108教師公開課、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