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桃子腳國民中小學教師會章程
110年5月14日制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為促進校務之運作與發展,維護教師之權益與尊嚴,提升教師之專業素養與專業自主權,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成立本會。
第三條 名稱為新北市立桃子腳國民中小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立桃子腳國民中小學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與宗旨
第五條 本會以保障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教師專業尊嚴,並藉由推動教育改革成功,以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推動教育改革並保障學生受教權。
四、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五、辦理各項教師所需要的服務活動。
六、與學校協議本校的教師聘約。
七、與其他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八、派代表參加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本校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並繳納會費即為本會會員。代理教師得申請、繳交會費,為準會員。
第八條 會員、準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準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教師聘約準則及自律公約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予勸告、警告、停權半年內等處分;報提大會,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給予除名處分。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與職員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與修訂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議決本會年度工作計劃、預算、決算、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提案。
五、處分本會之財產。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
五、審議會務人員之任免。
六、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互選、罷免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主席。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九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二十條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任期之起始日為是屆改選當年度8月1日,任期之屆滿日為次屆改選當年度7月31日。惟第1屆任期自接任起,迄至112年7月31日止。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本會所屬會員之個人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ㄧ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組以推展會務,各組組長由理事長從會員中提名並提交理事會審議同意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長為無給職。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以處理本會一般行政業務,並負責與各相關單位之聯繫工作,
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同意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如有特別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後通過後設立、聘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第二十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通報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會員年費新台幣壹仟元整,金額得由理監事會議視實際需要增減,於九月份繳交。未滿一年者,以半年計。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