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 1
確認場地空間、設備符合租借需求,並詳讀「場地租借辦法」。
STEP 2
填寫場地租借表單,並根據「場地租借辦法」進行申請、繳費。
STEP 3
確認租借成功後,報導者基金會將以電子郵件的方式主動通知場地使用方式。
1F 共同空間
開放時段
週一至週五:晚上(18:00 - 22:00)
週六、週日、國定假日:早上(08:00 - 12:00)、下午(13:00 - 17:00)、晚上(18:00 - 22:00)
場地租金
【公益方案】每時段2,500元,逾時費用依每小時500元計算(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
【一般方案】每時段5,000元,逾時費用依每小時1,000元計算(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
B1 錄音室(僅開放1個月以上長期租借使用)
開放租借時間:每日 08:00 - 22:00
場地租金
【公益方案】每月租金1,600元,單月開放使用4次,每次使用以2小時為限。
【一般方案】每月租金3,200元,單月開放使用4次,每次使用以2小時為限。
各空間之使用以報導者基金會相關活動為最優先原則,開放申請之時段經報導者基金會審核後排定。
場地租借申請以新聞傳播或非營利組織相關活動優先受理,報導者基金會對所有申請活動保有審查或建議修正之權利。
公益方案:申請單位為合法設立登記之藝文或公益團體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提供政府機構/單位出具正式公文函,經報導者基金會確認後,可享場地租用5折優惠。
表定時間包含進、退場,實際使用時間若未達申請時段仍依申請時段計費,不得請求退費。
以下活動內容不在申請範圍之內:
涉及政治性如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及宗教性質等活動。
違反法令或本辦法之相關規定者。
1F 共同空間租借方式
填妥申請資料:詳讀「場地租借辦法」並查看場地使用日曆確認可租借時段,於活動日前14天填妥場地租借表單向報導者基金會提出申請。
審核:以隨到隨審方式進行,由報導者基金會確認檔期與活動內容無誤後,將在7個工作天內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單位場地租借審核結果。
繳費: 請申請單位依審核後電子郵件內通知之內容,於通知後3個工作天內以匯款或 ATM 轉帳的方式繳交場地租金(手續費需自行吸收) ,方可使用場地。
戶名:財團法人報導者文化基金會
銀行代碼:822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南京東路分行
帳號:200 540 206 876
*如以匯款或 ATM 轉帳,繳費後請將繳款證明以電子郵件寄至 fenc@twreporter.org 或傳真至 02-25602929,以茲確認手續進行
B1 錄音室租借方式
填妥申請資料: 詳讀「場地租借辦法」後填場地租借表單。
協議租借檔期:錄音室僅開放1個月以上長期租用,若確認合作,由申請者與報導者基金會簽署場地租借備忘錄。
繳費: 簽署備忘錄後,請於3個工作天內以匯款或 ATM 轉帳的方式繳交場地租金。(手續費需自行吸收)
戶名:財團法人報導者文化基金會
銀行代碼:822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南京東路分行
帳號:200 540 206 876
*如以匯款或 ATM 轉帳,繳費後請將繳款證明以電子郵件寄至 fenc@twreporter.org 或傳真至 02-25602929,以茲確認手續進行
預訂錄音室:在協議的租借檔期之間,可透過 Calendly 系統直接預訂錄音室的空檔時段,預訂成功即可使用。
場地全面禁菸。
使用場地時,不可使用明火、瓦斯,以及會造成跳電的電器(高耗電的電器);不得任意更動、改造、毀損或破壞場地結構、外觀、壁面及現有設備,如搬入任何外加器材及設備,應先行與報導者基金會協調後方得使用,不得逕行以難以復原之方式進行布置。
請愛惜場地及設備,使用期間如有毀損、破壞或使用器材不當導致故障者,申請單位應負責修復或更換之費用。
所有垃圾須由申請單位自行處理清運,並確實復原清潔。如未自行將垃圾帶走,將酌收垃圾清運費1,000元。
使用完畢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將一切私人物件於申請使用時間期限內撤離,未如期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所需費用及所生之一切損害,概由申請單位負擔。
租用期間如有孳生事端、訟爭,租借(人)單位應維護報導者基金會免受引起的一切對抗行為、控告、索賠,否則概由租借(人)單位賠償場地管理方所發生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支出之賠償、訴訟或律師費用等。
辦妥申請手續後,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人禍、群眾事件、主要參與者重病、設備故障等),導致場地無法如期使用,申請單位得與報導者基金會協調另一使用檔期或請求無息退還已繳全額費用(以匯款方式退還,如非中國信託銀行之帳戶需自行吸收匯款手續費)。
除前項因素外,申請單位取消 1F 共同空間場地租借,須於活動日前3天(含)主動告知報導者基金會;活動日前兩天取消者,將扣除場地租金全額。退還費用之匯款手續費均由申請單位負擔。
申請單位如有變更 1F 共同空間租借場地之需求,應於原申請場地使用日前7日(含)向報導者基金會提出變更,經確認檔期並同意始得變更;變更之場地租金如低於原申請需求時,多餘已繳之租金不予退回;租金不足時,申請單位應另補差額。
申請單位於使用期間有違反本辦法以上及下列舉之一者,報導者基金會得制止其活動,已繳之費用概不退回,且拒絕未來一年內再申請使用,如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者。
未經同意,逕自販售行為者。
未補繳逾時費用者。
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經通知後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