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不受本法禁止規範,但: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應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前開機關團體實施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之行為時,依規定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之身分關係,主動公開於電信網路或以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為符合本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之規定,架設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公開專區」供公眾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