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2第一版
2013.05.19第二版
2014.05.17修訂版
2014.07.修訂版
2015.01修訂版
2015.05修訂版
2018.05修訂版
條次 擬定條文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並參酌相關法規訂定之。
第2條 本會定名為「臺灣護理產業工會」,簡稱「護理工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Nurses Union”,
簡寫為TNU。
第3條 本會以團結領有中華民國護士、護理師證書之護理人員及符合衛生福利部公佈實習護士實施要點之實習護士,共同
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能、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生活品質,以及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積極參與勞工 與社會事務為宗旨。
第4條 本會以臺灣領有中華民國護士、護理師證書之護理人員及符合衛生福利部公佈實習護士實施要點之實習護士,為組
織範圍及對象,會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六段157巷13號12樓之3;並視會務發展需要及會員分布情形, 得設分支機構,其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2章 任務
第5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積極爭取護理人員申請加入本會。
2. 爭取護理人員合理勞動尊嚴及條件。
3.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4. 關於勞工教育與職業訓練之舉辦事項。
5. 有關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之改善,以及會員福利、康樂事項之辦理。
6. 有關刊物、書籍、影像(音)等編輯、創作及印行。
7. 協助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8. 促進與友會或其他團體之關係。
9. 有關護理、勞工法規及政策之研擬、修改、廢止之推動、宣導與建議。
10. 合於本會宗旨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3章 會員
第6條 凡在本會組織範圍內,認同本會宗旨之勞工,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會員分成以下二類:
1. 一般會員:非代表資方行使主管權利之護理人員。
2. 贊助會員:非一般會員之護理人員及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
若加入本會為會員後具有以下身分者,期間以停權處理。
(1) 擔任醫療機構一級行政部門主管。
(2) 具醫療機構董事、監察人身分。
(3) 於政府機關中擔任勞工行政主管職務。
(4) 其他代表政府或雇主行使管理權者。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繳納入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會員退會時,應以書
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會員出會、退會或除名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予繳清,已
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7條 會員依法享有本會一切權利,並應遵守本會規章、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以及按時繳納經常會費之義務。
第8條 一般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贊助會員則有發言權以及其他依
法應享之權利。
第9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經本會通知改善仍未改善者,
得由理事會移送監事會議決,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應提經會員大會議決除名。
第10條 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如擔任理、監事之會
員受停權處分,其身分仍得維持,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
第4章 組織
第11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並由監事會代行監督權。
第12條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100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應為會員,由會員選舉之,會員代表任期為3年,自當選後召開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連選得連
任,代表會員行使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利。會員代表之名額以30人以上者選1人之比例為原則,
選舉辦法授權理事會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另訂辦理之。
第13條 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複決、選舉、罷免諸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14條 本會置理事7人,候補理事2人;監事1人,候補監事1人。
本會一般會員年滿20歲者,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監事。
第15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理事長就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第16條 監事會置監事1人、候補監事1人。監事需列席理事會。
第17條 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第18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理事長之任期,每一任任期3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1次。
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19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置總幹事1人及秘書1人,受理事長指導,處理一切會務。
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
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決議。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20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
本會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顧問。
第5章 職權
第21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 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2. 財產之處分。
3. 工會之合併、分立或解散,以及與其他勞工組織之聯合、參加上級工會或與國內外工會之締結。
4. 理事、監事、監事會召集人、理事長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5. 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6. 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算與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7. 選舉或罷免團體協約之協商代表及簽約代表、出席上級工會會員代表。
8. 複決理、監事會之決議。
9. 基金之設立、管理。
10.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22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編訂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3. 籌集經費及編訂預算、決算事項。
4. 處理本會會務。
5. 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6. 處理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
第23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1. 召開會員大會。
2. 召集理事會議。
3. 執行本會各項法定會議之決議案。
4. 綜理日常會務。
5. 對外代表本會。
第24條 監事職權如下:
1. 稽查本會各種事業進行狀況。
2. 審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3. 有關糾舉事項。
4.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6章 會議
第25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15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
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5分之1(或會員代表3分之1)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
議召開當日之3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1日前送達。
第26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3個月至少開會1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7日前,將會議通知送理事。候補理事得列席會議。
臨時會議,經理事3分之1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1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除事先請假外,如無故連續缺席達2次者,視為辭職,
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4項規定;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監事得列席
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27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第21條第1項
第1款至第5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3分之2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28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規定者外,均須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29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大會印製之委託書,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1會員以委託1人為限,受託亦以
1人為限,每次會議所有委託之會員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3分之1。
第7章 經費及會計
第30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依工會法第28條之規定,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
百分之零點五。)
1. 會員入會費:
每人600元(月收入5萬元(含)以下),或每人1,200元(月收入5萬元以上)
2.經常會費:
每人每年1,200元(月收入5萬元(含)以下),或每人每年2,400元(月收入5萬元以 上)
3. 捐款。
4. 政府補助。
5. 其他收入。
第31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10分之1(或會員代表3分之1)以上連署,得選
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每3個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監事會稽核。
第32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33條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第34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
團體。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35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36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最後修改於週六, 19 五月 2018 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