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修訂並公告
一、依據「教育部數位學習輔導計畫資訊設備借用注意事項」原則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教育部撥發的行動載具』(以下簡稱教育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教育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本校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教育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教育部納管下)之可攜式行動載具。
四、班級使用與保管:
有班級導師在學年初申請者:
(一) 每學年將行動推車及載具分配至各班級,由班級導師在學期初(每年的7~8月為基準)填寫使用申請書、清點設備數是、相關配件(鑰匙)並負責保管。學年結束由資訊組收回進行維護。
(二) 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不得自行拆解教育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三) 教育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資訊組,由學校指定業者協處,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四) 使用學校教育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資訊組,並由學校相關處室召開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後,必要時使用人須負擔賠償責任(不得低於同機型硬體規格)。
(五) 負責借用的班級也同時負責班級任課老師上課所用的平板及借用。
(六) 教育載具為教師進行教學使用,不得個人使用,如遇特殊狀況由教務處另行規劃。
(七) 因學校無障礙空間無法充份運用,借用班級有義務讓同樓層其它班級借用,用畢需馬上推回借用班級。但需得借用班級導師的同意。
無班級借用的公用行動戴具:
(一)班級使用學校教育載具由各任課老師申請,以當日歸還為原則,使用前後須與學校資訊組進行數量點收及確認登記。無誤後,方可由借用老師帶學生至指定『定點教室』使用。
(二)教育載具為教學使用,不得借給個人使用,如遇特殊狀況由教務處另行規劃。
(三)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不得自行拆解教育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四)倘教育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資訊組,由學校指定業者協處,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五)使用學校教育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資訊組,並由學校相關處室召開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不得低於同機型硬體規格)。
(六)教育載具為教師進行教學使用,不得個人使用,如遇特殊狀況由教務處另行規劃。
五、學生使用規範
(一)教育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二)使用教育載具應注意網路使用禮儀,尊重智慧財產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三)使用教育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須依下列方式處理:
(1) 當事人應將載具修復原狀,若委託學校代為修理,修理費用依市價以現金繳納。
(2) 如經當事人及校方雙方確認無法修繕,經學校同意購買同機型的設備(不得低於同機硬體規格)賠償。
(3) 財物毀損或遺失,責任屬班級卻無法確定個人責任時,應由該班級負責賠償。
(4) 賠償金一週內繳交出納組,出納組收到上項賠償金額應發給收據。
六、教師(借用教師、班級導師)借用的義務:
(一)有義務參加教育部、縣指派的相關研習,且需達成研習規定的事項。
(二)每學期至少一次的相關設備校內公開觀課、並做為學校相關活動推展的種子老師。
(三)在各自領域會議內要有每學期一次的討論和經驗分享,以利各領域的成長和成果。
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奉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