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8.27)主管機關於「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及統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回報系統)退請學校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針對調查報告再予審酌修正時,學校性平會是否需先進行「復議」程序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依據教育部114年8月27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85478號函)
(2025.8.6)檢送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長或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調查權責歸屬研析表(如附件),請各校參考,請查照。(依據教育部114年8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3509A號函)
(2025.6.12)教育部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核定每年4月20日為「性別平等教育日」,請查照。(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2643號函)
(2025.3.28)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查證屬實」之處理期間,應於2個月內完成,請查照。(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1195號函)
(2025.3.10)有關媒體報導某網站轉載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制服照,涉嫌侵犯隱私與妨礙風化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3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1527A號函)
(2025.3.4)有關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A號令核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2條第3項規定」及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及統計管理系統」陳報作業事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17674號函)
(2025.2.25)有關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請查照。(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737號函)
(2025.1.9)有關教育部編製「校園跟蹤騷擾防制工作手冊」,旨揭手冊電子檔路徑如下: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home)首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校園跟蹤騷擾防制專區/宣導參考資源,歡迎下載參考運用,並公告於學校網頁以利宣導。
(2024.7.12)檢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執行程序指引」1份,請各校自行下載運用
本府預計於114年11月12-15日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進階培訓,於114年12月16-18日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高階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