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標準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條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規定
畢業標準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條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 修業期間,符合課程綱要所訂畢業條件。
2.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未滿三大過。
(1) 修業期滿應修習總學分182學分。
(2) 學生畢業之最低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3) 必修科目均須修習,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須102學分成績及格。
(4)選修科目至少須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訂應修課程,且取得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未達上述畢業條件,且修業期限內累計應修學分未達 120 學分者,發給歷年成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