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

集體勞動和個體勞動區別如下:

  1. 集體勞動關係是在個別勞動關係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上形成的,是勞動者通過行使團結權,組成工會來實現自我保護,併進而平衡和協調勞動關係。

  2. 集體勞動關係的一方是工會組織,另一方為雇主或雇主組織,是團體對團體的關係。雙方主要通過集體談判和集體協議的形式來體現其構成和運行,實現勞動者的自我保護,進而平衡和協調勞動關係。

  3. 集體勞動關係是由勞動者團體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關係;個體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發生的關係。

  4. 集體勞動關係是勞動者意志通過勞動者團體表現出來,涉及的是勞動關係的整體內容;個體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個人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關係。

「勞動三權」是指「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總稱,分別代表:

  1. 團結權:指的是保障勞工自由組織工會、運作工會的權利。同時,勞工除了可以積極加入工會以外,也可以選擇消極不加入工會。

  2. 團體協商權:指的是勞工有可以透過工會這個團體,來與公司針對勞動條件等議題進行協商的權利。

  3. 爭議權:也就是常聽到的罷工權,當有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勞工可以在符合一定要件下以罷工的手段,組織集體行動抗議的權利。

為體現勞動三權價值,制定「勞動三法」,來明確化每個勞動權利內容,分別是:

  1. 呼應勞工的「團結權」,訂有《工會法》規範工會的成立、組織、會員、財務、監督等問題。

  2. 呼應勞工的「團體協商權」,訂有《團體協約法》,明確化團體協商的協商方式、協商內容、協商結論的效力,以及協商效力的期限等問題。

  3. 呼應勞工所享有的「爭議權」,訂有《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有關如何調解、仲裁、裁決及爭議行為的行使方式、違法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