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公開徵信時,應至少每 6 個月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遇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勸募時,應至少每月刊登之。勸募活動結束後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並於本會網站公告或刊物中刊登。
2、財物使用(含賸餘財物)期間結束後,除將收支報告及執行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一併於本會官網(或官方臉書粉絲團)公告及公開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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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益勸募管理系統「集眾善.興校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