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新生國民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要點
94.09.05
依據:「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自治條例」頒布辦理。
一、宜蘭縣新生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提供學校設施、結合社區推廣終身學習、活化社區組織、提昇生活品質。依據「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自治條例」制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管理要點所稱之場地,指本校校舍及設施。
三、 活動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於借用前十日申請借用場地。
(一)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活動。
(二)具有人文或具有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三)各級文教體育之交流活動。
(四)經縣府核准活動。
(五)經本校核准活動、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應於三日內繳清所有費用保證金。
四、使用時段收費標準如下:
五、 第三條第二項保證金之繳納標準如下:
(一)活動出售門票者,繳納預定售票總額十分之一現金或以金融業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
(二)活動未出售門票或免費借用場者,繳納新台幣伍仟元。
(三)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借用人如有毀損場地,憑視其損害程度於該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並得追償。
六、學校場地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時,得於使用前五日通知申請人改期,申請人不願改期時,應無息退還繳費用,申請人不得請求任何賠贘。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使用前五日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前項所稱特別事由,以影響學校教學及本管理要點第八條所訂情事為限。
七、 借用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使用費。水電費不予免除。
(一)政府機關舉辦有關國家慶典之活動。
(二)本府所屬學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演、研習、講習活動。
(三)場地所在社區舉辦文教、體育性活動。
(四)其他經場地管理單位視實際需要核准者。
已核准借用場地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借用。
(一)違背政府法律及政策。
(二)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事實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經縣府或學校認定有損害場地設施者。
(五)違反本管理要點規定者。
借用人出售門票,應依規定向本縣稅捐稽微處申請核准,並加蓋驗票章。申請人於未經同意前,不得在各傳播媒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稱或宣稱本校或出借單位為主(協)辦單位,且不得在場地擅自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申請人有設置售票處所之必要時,應在管理單位指定地點設置。
八、申請人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始得啟用照明、音響、空調等設備,或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
九、除新聞報導外,大眾傳播業機關團體或個人作現場錄影或實況轉播應先經管理單位同意,並得收取有關費用。
十、申請借用場地需佈置者,應先徵得理單位同意,共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恢復原狀,違者逕予拆除,其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十一、場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會同出借單位協調處理之。
十二、借用人因舉辦活動致侵害他人權權益,應自負損害賠贘責任。
十三、本校舍(地)及設備借用要點報請縣府核准公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