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55774號函修正、 111年3 月 1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05488 號函、111年5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48142號函、新竹市政府112年5月29日、府教國字第1120085111號函、111年5月10日府教國字第1110076016號函辦理。
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冷氣電費,自111年度起,冷氣電費係依各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各校各類班級數編列,以每間班級教室裝設2臺冷氣,每年5月、6月、9月及10月計88天、每天8小時設算,同時,每校也再額外增加20%之電費補助額度,供學校彈性因應。此外, 本次安裝冷氣為一級能效冷氣,經估算上開設算之冷氣電費,已足以支應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
冷氣電費設算之月份及天數係為設算之基準,並非限定設算月份始得開啟,依教育部函發之「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只要室內溫度超過28度,即可開啟冷氣,爰請學校得視氣溫條件,適時開啟冷氣,並落實能源教育。
請本校各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得依照各教室實際情況,只要符合室溫超過28度以上、室外噪音嚴重干擾或空氣品質指標(AQI)高於紅色警示等,即可開啟冷氣,並請依注意事項建議方式使用冷氣,以兼顧舒適與節能。
教育部【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112 年 5 月 29 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