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畢業條件與成績評量方式
一、畢業條件
(一)應修習總學分為 180-192 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少為 160 學分。
(二)部定必修科目均須修習,並⾄少 85%及格,始得畢業。
(三)專業及實習科目⾄少須修習 80 學分以上,其中⾄少 60 學分及格;實習科目⾄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
(四)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成績評量方式
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104.8.27 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108.1.18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6.28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2.10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 本補充規定依據 108 年 6 月 18 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7314A 號令 「高
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30 條規定訂定之。
2、 學業成績評量之方式及成績計算比率依下列方式辦理:
(1)日常學業成績評量:每一科目依其性質實施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
、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 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 晤談、實
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二)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係以紙筆測驗方式行之為原則,特殊學科依其教學目標、
學科活動之性質,得採多元彈性評量為原則。定期成績評量分為期中成績評量
與期末成績評量。定期成績評量次數依各學科每週時數,為每學期舉行一至三
次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得由該科教學研究會決議後,並經簽核後實施。各
科目定期成績評量之次數與實施方式,應於每學期期初教學研究會決議後,送
交教學組彙整後,公告之。
(三)學期成績計算方式:日常成績評量佔該科成績之 40%,期中成績評量佔該科成
績之 30%,期末成績評量佔該科成績之30%為原則,但依各學科每週教學時數、
學科目標及學科活動之性質,得採彈性比率為原則。如有異動,得由該科期初
教學研究會決議,並經簽核後實施。
(四)經公告學期學業成績補考日期,除公假、喪假及住院病假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
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以外,不得要求另行補考。
3、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依下列方
式處理:
(一)銷假日未超過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束三個上班日者,應於銷假日當天上午九時
前向教務處報到,由教務處安排參加補行學業成績評量。
(二)銷假日超過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束三個上班日者,教務處不再安排參加補行評
量,學期學業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自行調配日常學業成績評量及其他定期學業
成績評量佔分比例。
(三)因公假、喪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或其他不可抗
拒因素,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其學業評量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四)因病假(檢附地區醫院以上證明)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其學業評量成績在及
格標準分數以下者,以實得分數計算,及格標準分數以上者,超過及格標準分
數部分以八折計算。如遇有特殊情況,學業評量成績採計分數另案處理。
(五)因事假、病假(無檢附地區醫院以上證明證明)及生理假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得由教務處安排補行學業成績評量,補行學業評量成績在及格標準分數以下者,
以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及格標準分數者,以及格標準分數計算。如有特殊情況,
由該缺考科目任課教師自行決定學業成績評量方式。
(六)惟無故缺考者,不再安排補行學業成績評量或採其它方式評量之,其缺考科目
以零分計算。
4、 學生重補修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依「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
校學生重補修學分實施要點」辦理。
5、 學生取得技能檢定及相關証照者,得以申請抵免相關科目重修學分,其審查及學分抵
免規定,依「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學生技能檢定合格抵免學分實施要點辦
理之。
6、 新生於入學前及轉科、轉學生及休學學生復學時,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由學
生提出申請重修抵免,其審查及學分抵免規定如下:
(1) 科目名稱、內容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三)科目名稱、內容相同(含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而學分數不同者,
其處理原則如下:
(1)原科目之學分數較轉入後多者,以後者之學分數登錄。
(2)原科目之學分數較轉入後少者,以前者之學分數登錄,但可選擇補修該科。
(四)有關學分抵免採計審核,除共同科目由教務處指派專人審查外,專業科目則分
別由有關類科科主任會同教務處共同審查。
七、德行評量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依「國立斗六家商學
生獎懲規定」及「國立斗六家商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辦理。
八、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
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依本校「學生請假管制要點」辦理。
九、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