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頭家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6.9.26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99.9.29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107.9.21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臺中市頭家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本校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期間學習權、受教權及維護家長之教育權,增進學校、家庭與社區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健全發展,依據「臺中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成立。
第一條
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頭家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學校為方便家長會推行會務,得提供適當場所。
第三條
本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四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本會設家長代表大會,其家長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六條
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時,每增加三班得增置家長委員一人。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第七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家長委員人數逾十五人者,得酌予增置常務委員,但總數不得超過十五人。
第八條
家長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六人,由委員會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副會長之任期至下屆常務委員會召開之日止;常務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委員會召開之日止;家長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召開之日止,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九條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三十日內舉行,由原會長或校長召集並由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現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未召集或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主席,會長、副會長均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其召集程序及主席人選依前項規定。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第十條
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委員選出後二星期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依相關法規辦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事項。
七、推選家長委員,出席學校校務會議事項。
八、選派代表擔任教評會委員事項。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
家長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出席之家長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五條
家長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長提名家長委員擔任;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辦理日常事務及聯絡事宜。
家長會得聘顧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第十六條
每屆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幹事名冊,應於開學後四十日內報教育局備查。
第十七條
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由學校代為收取,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依教育局訂定之各學期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等標準收取,並由家長會管理。
前項家長會費,家庭清寒者,免繳。
除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以家長會名義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常務委員一人共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配合教育局視導人員得隨時予以抽查。辦理交接時,得由現任家長會會長報請府教育處派員監交。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任務時,應保持中立,若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教育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未改善者,由教育局函請家長會依照規定程序另行改選之。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學校人員協助辦理家長會會務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教育局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