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選才
特殊選才招收對象為具特殊才能或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如境外臺生、新住民及其子女、實驗教育學生、持有ACT或SAT 等國外具公信力之入學用大型測驗成績者)。
招生方式由大學提出計畫經教育部審查通過後大學單獨招生。
招生校系可以工作成就、高中在學表現、競賽表現、證照訓練或其他特殊學習歷程等自訂招生條件,經由學校推薦、審查、面試等方式彈性選才。
2.繁星推薦
由高中向大學校系推薦符合各校系推薦條件且全程就讀同所高中之應屆畢業學生。成績採計範圍為高一、高二及高三上學期學業成績。
考生均須參加學科能力測驗,大學校系得另指定考生參加其他考試。
3.申請入學
申請入學以參採考生綜合學習表現為重點,重視學生學習歷程,綜合評量考生能力。
(1) 學科能力測驗(X)成績,各科最高為15級分,可用於第一階段檢定及篩選,亦可用於第二階段採計使用。
(2) 大學校系擬訂檢定、篩選、採計時,最多僅可使用相同學科能力測驗(X)考科4科成績,或就所選之4科中另訂不同科目組合總分。
(3) 考生通過學科能力測驗(X)(含術科)檢定及篩選進入第二階段後,校系可自設參採綜合學習表現(P)之方式,包含資料審查以及自辦甄試項目。
(4) 第二階段甄選總成績之計算,綜合學習表現(P)至少須占50%以上,學生學習歷程應佔相當比例。(P1學系歷程檔案、P2校系自辦面試實作筆試)
4.分發入學(指考)
分發入學完全採計入學考試中學科能力測驗(X)、分科測驗(Y)與術科考試之成績,由校系自訂採計考試科目組合。
(1) 採計之學科能力測驗(X)、分科測驗(Y)成績(分科測驗各科最高為45級分),用於分發鑑別。
(2) 考量考生應試負擔,採計考科數3≦學科能力測驗(X)+分科測驗(Y)+術科≦5,其中學科能力測驗(X)≦4(不含術科),分科測驗(Y)≥1。
(3) 採計科目之成績可加權計算。